共享资源:可辨识的人物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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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处理人物照片时,我们需要考虑照片主体人物的法律和精神权利。这些权利会对于拍摄、上传或再利用相片的使用者产生限制或施加义务。这些问题会根据照片的版权状态而有所不同。举例而言,创用CC或公有领域状态意味著版权所有者(通常为摄影师)失去或放弃特定权利,以及不需要他们的同意来使用相片。然而,这并不会影响照片中主体人物的任何权利。
发布于私人场所拍摄的可识别人物照片通常需要同意,而且即使有关法律没有要求,维基共享资源仍然期望获得人物的同意。在许多国家(特别是英语国家),发布于公共场合直接拍摄的可识别人物照片通常不需要同意,前提是照片为非商业使用。商业使用通常需要同意。然而,同意需求因国家而异。在部分国家,即使拍摄照片也需要同意。同意需求还可能取决其他因素。
在绝大多数国家,这些问题只会影响可辨识的在世人物。然而,即使人物无法识别或已离世,特定的法律或道德问题可能还会维持。
法律问题
在管理拍摄、存放和使用以在世人物为主体的照片时会有两项人格权型态:公开权与隐私权。除此之外还应该避免对主体造成诽谤。
维基共享资源要求照片在下列所有方面都是合法:(a)拍摄照片时所在的国家;(b)上传照片时所在的国家;(c)美国(维基共享资源照片存放地点)。
{{Personality rights}}模板可用于警告维基共享资源内容的再利用者,当地法律可能会对再利用施加超过这里所执行的额外要求。照片的拍摄地点和发布地点的法律都应该列入考虑。
公开权
Main: COM:personality rights § Likeness and persona
公开权是控制个人肖像用于商业使用的权利。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广告(无论广告本身是否用于商业目的皆适用)。这项权利涉及照片的主体人物,与可以自行附加条款或授权自由商业再利用的摄影师授权条款有所不同。所有存放于维基共享资源的图像必须从著作权的观点上允许自由商业再利用,但照片的主体人物仍可以拒绝许可或对再利用要求付费。然而,这项权利不会影响相片存放于维基共享资源的行为,很少会影响于维基媒体计画利用的行为,并很可能只会影响相片的广告/商业再利用者。请注意在部份国家和美国,公开权可能会在主体人物离世后的一段时间内维持有效。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不受他人打扰的权利,以及未经同意不成为公众监视对象的权利。尽管各国关于照片的细节有所不同,但隐私权已载入多项国际法。照片不得无理地侵入拍摄对象的私人或家庭生活。
在法律上,隐私权可粗略区分为是否在公共场合还是私人场合进行摄影。私人场合指的是对隐私有合理期待的场所,而公共场合则是对隐私没有合理期待的场所──这些术语与场所是否为公共或私人所有无关。举例来说,海滩上的帐棚是属于公共场所里的私人场合,音乐会则为私人场所里的公共场合。某些场所是公共场合,但仍然会保留对摄影行为的隐私期望,例如处在探访时间内的医院。某个场所是否为私人场合,也依照时间的状态而有所不同,例如部分医院在开放时间前进行导览,这时候医院属于公共场合。
在美国(维基共享资源伺服器所在地),在公共场合进行摄影一般不需要得到同意[1]。因此,除非有与之相反的本地法律、额外的法律考量(如诽谤)或是道德考量(如以不公正方式取得图像),维基共享资源社群一般不会要求这类于公共场合摄影的主体人物图像,需要得到主体人物同意以进行摄影或上传图像;无论是名人或是不知名人物皆适用。
在大多数国家,如果是单纯摄影与/或出版图像与/或使用于商业目的,即使是在公共场合,也必须要得到主体人物的同意。更多细微的差异包含主体人物的年龄、拍摄当下在进行的活动、主体人物是否知名、人物图象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等等。更多资讯请参考Commons:Country specific consent requirements。
由于主体人物对隐私权的期望,在上传任何于私人场合拍摄的可辨识人物照片时,无论主体人物是否知名,通常必须要征得主体人物的同意。即使在没有隐私权法律的国家,我们也需负有道德义务,不上传违反主体人物对隐私权有所期望的照片。
比例原则
在部分国家,比例原则(合理使用)是完全不被允许的法律准则。这代表大部分国家对比例原则较为容忍且可被允许采用。
诽谤
图像不应该不公平地嘲讽或贬低主体人物。这可以仅仅来自于图像内容,也可以来自于糟糕的命名、描述或分类。诽谤既是法律也是道德方面的问题;因此,维基共享资源不能基于主体人物是否或可能提出告诉而做出决定。
雇员
如果是由雇员所拍摄的照片,这种摄影行为会受到其雇庸合约或其专业主体人物的约束。关于涉及医事人员对病人进行摄影的行为,请参考Commons:Patient images。
道德问题
虽然伦理摄影和出版的某些方面受到法律的控制,但是同样存在道德问题。
任何人的隐私、家人、住所或通讯不得受到任意干涉,其荣誉和声誉也不得受到攻击。
共同礼仪和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可以影响是否存储一份逾越法律要求的影像的决定。例如,图像被视为“不公平获取”或“侵入性”的程度取决于拍摄的性质、位置和拍摄对象的知名度。
图像的来源可能会对其使用效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窥胸或偷拍照片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拍摄对象的面部被裁掉了。狗仔队使用长焦镜头拍摄裸体日光浴者的照片,仅仅通过对脸部进行马赛克处理是无法让人接受的。
正如优质报纸会对可疑图像进行公众利益评估一样,图像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我们的教育项目范围也应当被考虑。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维基共享资源没有必要去存储任何一个人的图像。
内部规定
某些场地或活动可能有适用于摄影的“内部规则”。对于除人物以外的大多数主题,共享资源将这些规则视为摄影师与场地或活动组织者之间的事情。例如,我们不会因为博物馆不允许摄影而删除博物馆内艺术品。但是,如果馆内规则规定了隐私权,摄影师在上传该场所或活动中可识别人物的照片之前,应先征得同意。这不是一项法律要求,但出于道德原因,共享资源可能会予以尊重。例如,虽然许多会议和大会被视为公共场合,但有些会议和大会可能有特定的摄影政策,从而产生了隐私期望。关于维基媒体项目的国际会议Wikimania允许与会者使用彩色挂绳来表明是否同意或反对被拍照。在此类活动中拍摄的照片,如果显示的是佩戴“禁止拍照”挂绳的可识别人员,则会被删除。
同意
就跟是否需要获得照片中人物的同意得取决于当下的情境一样,当下的情境也影响了同意的本质与程度。同意总共分三个层面:拍摄、上传、使用。在最基本的情形下,如果画面中的人物是对著摄影机微笑,通常意味著其已经同意拍摄。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还是需要得到受摄者的口头或是书面同意。
允许他人拍摄照片,并不代表摄影师可以随心所欲的处理拍摄成果。上传到维基共享资源的相片可能会比上传到相簿、个人脸书页面、或某个使用者的Flickr串流库得到更多人浏览。比如说有位模特,他也许会同意照片提供个人私下使用,但不愿意在网路上公开。照片的拍摄者与上传者必须要确认好如果需要受摄者同意,那同意的过程必须要妥善上传到维基共享资源。
部分主体人物会因为年幼(未成年)或学习障碍,而无法给予合宜的同意表述。在此情形下,必须寻求家长或指定监护人的同意。
对于自拍照而言,照片中的人物也是摄影者与/或上传者,就会假定该人物主体已同意,只要他们可以给予合适的同意表述(如上述)。
通常上传者会声称已取得适当的同意声明。{{Consent}}模板可用于这类目的,但并非强制要求。请参考该模板的说明文件。
对于维基共享资源而言,其中一个极端同意案例为典型的病人照片同意书,可以只声明允许将照片运用于医学期刊或医院教学使用。一个比维基共享资源要求更宽松的同意的例子是模特免责声明,在该声明中,主体人物放弃了他们自己的公开权。
特定国家
下列表格标明不同国家的特定要求。但请注意,这不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本;且不能因为其他国家没有列在此清单内,就不能类推出任何人可以自由地在该国的公开场合对人物进行摄影/出版/商业利用。更多细节与参考文献,可以参考Commons:Country specific consent requirements或点选下方表格的国家名称。
国家/领地 | 拍摄图像 | 出版1或发表图像 | 以商业目的2出版或发表图像 |
---|---|---|---|
阿富汗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阿根廷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澳大利亚 | No (with exceptions) | No (with exceptions) | Yes |
奥地利 | No (with exceptions) | No (with exceptions) | Yes |
比利时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
巴西 | Yes | Yes | Yes |
保加利亚 | No | No | Yes |
加拿大 | Depends on province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No | No | Yes |
中华民国 | No | No (with exceptions) | Yes |
捷克共和国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丹麦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衣索比亚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
芬兰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法国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3] | Yes |
德国 | No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希腊 | No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Depends on circumstances | Depends on circumstances | Depends on circumstances |
匈牙利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爱尔兰 | No | No (with exceptions) | Yes |
印度 | No | No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印度尼西亚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伊朗 | No (with exceptions) | No (with exceptions) | No (with exceptions) |
爱尔兰 | No (with exceptions) | No (with exceptions) | No (with exceptions) |
以色列 | No | No (with exceptions) | Yes |
义大利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4][5][6] | Yes[7] |
日本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利比亚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墨西哥 | No | Yes | Yes |
荷兰 | No | No (with exceptions) | No (with exceptions) |
纽西兰 | No | No | Yes |
挪威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秘鲁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菲律宾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
波兰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
葡萄牙 | No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
罗马尼亚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俄罗斯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新加坡 | No (with exceptions) | No (with exceptions) | No (with exceptions) |
斯洛伐克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斯洛维尼亚 | No | No | Yes |
南非 | No | No | Yes |
韩国 | Yes | Yes | Yes |
西班牙 | Yes | Yes | Yes |
瑞典 | No | No | Yes |
瑞士 | Yes | Yes | Yes |
土耳其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英国 | No (with exceptions) | No (with exceptions) | Yes |
美国 | No | No | Usually (although laws differ by state) |
1:在征求同意的内容当中,“出版”是指“公开发布”,与其他地方(如英美版权法)定义的“出版”一词可能不同。
2:在征求同意的内容当中,商业用途与著作权情形下的禁止商业使用(非商业授权)不同且不能互相参照;商业用途通常与编辑用途形成对比,前者指广告和营销目的,后者指新闻报道和教育目的(即使是出于盈利动机)。 | |||
辨识
主体的可识别程度各不相同的。能清晰看到脸部的照片具有很高的可识别性。人的身体、衣服或位置的其他特征可能有助于识别影像主体。在照片之外,还可以从照片标题、描述、来源、源URL和元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位置和日期)获得线索。照片的隐私问题越大,就越应该重视通过非显而易见的方式识别的风险。是否这个人是照片的主体,还是仅仅是旁观者或背景细节,是另一个重要因素。
不在描述中包含某些信息可将识别风险降至最低。然而,照片来源的许可证或共享资源的政策可能会要求提供照片来源的某些详细信息(如来源URL和作者),因此不能删除。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拍摄或以不同的方式取景。
与其试图对可能需要匿名的照片进行匿名处理,不如先征得同意。历史上,在医学出版物上用黑带遮住眼睛可以隐藏病人身份,但现在已不再有效。[8] 某些看似不可逆转的视觉改动,如在被摄者的脸上涂抹“旋转花纹”效果,实际上可能是可逆的。[9] 这些试图匿名化图像的粗暴做法可能会损害图像对维基共享资源的价值,以至于图像被使用的机会有限或根本没有机会。
如果法律禁止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拍摄或发布某人的照片,而当事人又未表示同意,那么让被拍摄者难以识别(例如模糊其面部)是不道德的,这种照片不应上传到维基共享资源。
如果原始的或者类似的图像已经出现在互联网上(无论是在维基共享资源还是其他地方),那么匿名化影像主体的尝试最终是徒劳的。熟悉影像主体的人容易看出影像主体为何,他们也可以使用像锡眼睛或谷歌图片搜索这样基于内容的图像检索引擎,将图像导入其中并搜索类似的图像[10]。
-
将眼部著上黑色色带 -
将脸部打上马赛克 -
将头部影像裁去
示例
在大多数国家,下列例子不需要取得同意:
- 无名氏街头表演者。
- 公众场合,尤其是大庭广众之下的无名氏。
- 于私人场地参与公众活动的人,例如办公大楼中的记者会。
- 在公开场合中竞赛的篮球球员。
下列例子通常需要取得同意:
- 一对男女之间的对话,标题为“一个妓女在对她的皮条客讲话”(有诽谤可能)。
- 一位可辨识的小孩,标题为“一个肥胖的女孩”(潜在的贬损或贬抑)。
- 拍摄私人派对中的参与者(无理侵扰,除非是新闻媒体的特别邀请)。
- 不是在明显为公共场合的领域拍摄裸体、穿著内衣或泳衣的影像,即使拍摄对象的面部被遮挡(无理侵扰)。
- 从远处以长镜头拍摄私人场合的影像(无理侵扰)。
请求移除
照片的人物主体、摄影师或上传者皆可以要求将该照片从维基共享资源移除。移除理由可以包含“此照片会令人尴尬”或“此照片未经同意而予以公开”等其他理由。通常,这些图像不会因为照片主体觉得不喜欢而轻易移除,但如果有非常好的理由,管理员大多会以同理心去执行删除请求。无论任何删除案件,您可以在删除请求页面发表删除请求,并接受一般的公开审查过程。如果需要酌情决定,也可以经由Commons:联系我们/问题寄送私人邮件提出删除请求并进行解释。
其他影像来源
于其他网站(如Flickr)授予自由授权的照片,有可能会经由摄影师以外的使用者上传到维基共享资源。这种状况会在判断是否获得人物主体同意上产生困难。图像的自由授权只会涵盖到摄影师的权利,但不会涵盖到人物主体的权利。即使这样的授权代表我们不需要该作品之摄影师的许可,但还是有必要联系摄影师关于人物主体的人格权授权情形。
参见
- 维基媒体基金会的BLP决议中涉及在世人体的问题
- 维基媒体基金会在2011年5月通过的关于可识别在世人体图像主体许可的决议
- Commons:Non-copyright restrictions – 其他非著作权限制
- Commons:Patient images – 关于可识别医学图像的若干问题
- 人格权 – 有关人格权的记述
- 可辨识的人物照片/检查表
- Wikilegal/在维基共享资源上传个人照片
- 可辨识的人物照片/2015~16年度草稿
外部连结
下列网站可以找到于公众场合拍摄照片摄影者权利的相关讨论:
-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 澳大利亚的街头摄影相关法律问题
- 加拿大 - 加拿大专业图像创作者协会对摄影版权立法的介绍 以及 摄影相关法律
- 捷克 - 在广告中使用图像, 监视他人的合法性, 记录值班警察
- 欧盟国家 - 永久形象权:提议的荷兰克鲁伊夫条款,记载于 荷兰最高法院 12/01825 TT/AS
- 德国、瑞士和奥地利 - 对自己形象的权利
- 希腊 - 个人形象权
- 新西兰 - 公共场所的非法摄影:新西兰的情况
- 英国 - 琳达·麦克弗森(法学学士,专门从事媒体法和知识产权法相关工作的自由职业法律顾问)著 摄影师权利指引第二版(存档版本)
- 美国 - 解释摄影师如何处理阻拦或抵抗被拍摄的行为的锦囊 以及 给摄影师的隐私权指引 (1999年)
参考文献
- ↑ Nussenzweig v. DiCorcia
- ↑ https://www.un.org/en/universal-declaration-human-rights/index.html
- ↑ Laurent, Olivier (23 April 2013). "Protecting the Right to Photograph, or Not to Be Photographed". The New York Times. Retrieved on 15 February 2015.
- ↑ Italy, Street-Photography and the Law (29 October 2013). Archived from the original on April 13, 2016. Retrieved on 15 February 2015.
- ↑ Monti, Andrea. Italian Law & Street Photography / What are you allowed to shoot?. Archived from the original on March 17, 2017. Retrieved on 15 February 2015.
- ↑ Art. 97. Legge 22 aprile 1941 n. 633 - Protezione del diritto d'autore e di altri diritti connessi al suo esercizio (G.U. n.166 del 16 luglio 1941) / Testo consolidato al 6 febbraio 2016 (DLgs 15 gennaio 2016, n. 8). Retrieved on 2020-05-05.
- ↑ Art. 96. Legge 22 aprile 1941 n. 633 - Protezione del diritto d'autore e di altri diritti connessi al suo esercizio (G.U. n.166 del 16 luglio 1941) / Testo consolidato al 6 febbraio 2016 (DLgs 15 gennaio 2016, n. 8). Retrieved on 2020-05-05.
- ↑ ICMJE | Recommendations | Protection of Research Participants.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 Retrieved on 2016-10-02.
- ↑ Schneier, Bruce (2007-10-26). Untwirling a Photoshopped Photo - Schneier on Security. Retrieved on 2016-10-02.
- ↑ Google Images (Search by 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