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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央視新聞客戶端,今年3月28日,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前主教練李鐵案。庭審中,湖北省咸寧市檢察院指控李鐵犯受賄、行賄、單位行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五項罪名。據了解,今天,法院將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目前,押送李鐵的警車已進入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李鐵,1977年出生於遼寧省瀋陽市,中國職業足球員,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原主教練。報導稱,2022年11月,李鐵涉嫌嚴重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理駐國家體育總局紀檢監察組及湖北省監察員監察調查。2023年8月,湖北省鹹寧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收賄、行賄、單位行賄、非國家工作人員收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五項罪名對李鐵提起公訴。
今年3月28日,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鐵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法庭上,咸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至2021年,被告李鐵利用擔任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選拔隊主教練、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主教練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及個人在球員入選國家隊、贏得比賽、簽約俱樂部等事項上提供協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5089萬餘元。
報導回顧其犯罪事實稱,2019年,李鐵為當選男足國家隊總教練,請託他人提供協助,後於2020年給予他人人民幣100萬元。 2019年,李鐵在武漢卓爾職業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任職期間,為謀取當選男足國家選拔隊主教練、提高卓爾俱樂部影響力等利益,與該俱樂部負責人商定,請託他人提供幫助,該俱樂部給予他人人民幣200萬元。
2017年至2019年,李鐵利用擔任卓爾俱樂部總經理、主教練職務上的便利,為河北華夏幸福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在球員轉會、贏得比賽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後收受華夏俱樂部給予的人民幣共2675萬元。 2015年至2019年,李鐵先後在華夏俱樂部、卓爾俱樂部任職期間,為贏得比賽或獲得有利比賽結果,與俱樂部負責人商定,請託其他足球俱樂部在比賽中配合或者消極比賽,華夏俱樂部、卓爾俱樂部給予相關人員錢款共折合人民幣3,905萬餘元。
檢察機關提請以收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追究李鐵的刑事責任。
在庭審中,檢察機關提出了相關證據,被告李鐵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鐵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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