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1151字
依據金管會發布的委託書管理規則,委託書的取得,「不得以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違反這一條規定,不但公司可以拒絕發給股東會的表決票,「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而且主管機關對於違反規定的人,可以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的罰鍰。
這些規定清楚顯示,收購委託書是違法行為。但是在管理法制上,用行政命令禁止收購,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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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金管會發布的委託書管理規則,委託書的取得,「不得以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違反這一條規定,不但公司可以拒絕發給股東會的表決票,「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而且主管機關對於違反規定的人,可以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的罰鍰。
這些規定清楚顯示,收購委託書是違法行為。但是在管理法制上,用行政命令禁止收購,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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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行政院副院長、大法官、司法院長,精通證交法、銀行法和公司法,在台灣法界輩份很高。他講法律深入淺出,在其筆下,「法條」化成一篇篇的故事、一個個實例,不再是無溫度又艱澀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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