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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延遲付款利息 免開發票

本文共377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當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支付款項,導致必須繳交延遲利息時,因非屬於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的代價,因此不課徵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有民眾向國稅局詢問,公司銷售一台機器設備,因買方付款較慢,經過協商約定後,買方答應支付一筆延遲付款利息給公司,這筆利息金額是否涉及營業稅?國稅局回應,依規定,延遲利息不須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是在2023年發布解釋令,官員解釋,延遲利息是否須課徵營業稅,要從本質上是否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代價的一部分,來作為判斷依據,根據解釋令,這筆利息並非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的代價,因此認定非屬營業稅法規定的銷售額,因此不課徵營業稅,也不用開發票。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有收取延遲利息卻誤開發票報繳營業稅情況,可填寫申請書說明事由,並檢附營業稅申報書及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營業稅申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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