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出資蓋房 當心契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地主出租土地,由承租人出資蓋房,並以地主名義擔任起造人,這類安排可能涉及契稅問題,在取得使用執照後,起造人應在60日內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稅捐機關提醒,依《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在興建完成前,如果因買賣、交換或贈與,由承受人擔任建造執照的原始起造人,或在興建過程中變更為起造人,最後並取得使用執照,就應由使用執照所載的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關鍵在於,房屋在尚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前,原則上所有權屬於實際出資興建房屋的人。因此,如果實際出錢蓋房的是承租人,建照及使照卻登記地主或其他人為起造人,即使雙方沒有一般房屋買賣的金錢往來,仍可能要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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