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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大戶裝置容量 擬階梯式增加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5)日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順應產業界意見,針對「用電大戶條款2.0」將限定只適用新設及增設。該條文通過後將授權經濟部訂定子法,依規畫,為讓業者有時間規畫電源、鋪設管路,緩衝期原則上五年,裝置容量要求並會採階梯式、逐年增加方式,減少產業負擔。
官員表示,須待條文三讀通過後,經濟部著手擬訂能源管理法子法,主要仍會參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對用電大戶規範的實務經驗,且也會與產業界交流。
日前經濟部長龔明鑫在立法院詢答時透露,用電大戶條款2.0原則上以五年做為緩衝期討論基準;強制建置自有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比例,可階梯式逐年增加。
至於何謂「自有發電設備」?據了解,能源署也會考量再生能源、定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後者更被視為企業供電備援的新模式。此外,會評估工廠設有緊急發電系統是否納入「自有發電設備」之計算等。
依過去「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對用電大戶之管理,是要求用電大戶必須在五年內完成設置或採用相當於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儲能或替代減碳方案等,同時為鼓勵業者及早興建,採第三年建置8%、第四年建置到9%、第五年建置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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