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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3度深夜社區便溺「任意裸體」遭裁罰 法官卻這理由撤處分
台南馬姓男子1月16日、17日及19日深夜在住處附近便溺,經住戶調閱監視器後報警處理,警方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在公共場所「任意裸體」而裁罰1千元,馬指患急迫性尿失禁症,提證明聲明異議。法官認不符同法並需有「不聽勸阻」要件,撤銷原處分不罰,認應移由環保局另做適當處置。
馬於2月1日收到處分書後不服處分,向台南簡易庭聲明異議。他指出,患有急迫性尿失禁,約就診2年,但症狀未有明顯改善。他表示,當時突然尿急所致,並非故意裸露。
台南簡易庭認為,馬雖提出診斷證明書,證明他患有急迫性尿失禁病症,但其住處距離排尿處約僅隔20公尺,且馬明知本身有此病症,第1次(16日)排尿後,即可使用成人紙尿褲等適當措施,避免因尿失禁急需排尿情形發生。
台南簡易庭指出,馬未做相關防免措施外,且接連於16、17、19日深夜時段,客觀上難認僅因其該病症所致。
然而,台南簡易庭也指出,馬聲明異議雖為無理由,惟社維法第83條第2款處罰要件「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馬於公眾通行巷道內公然排尿,雖可符合「任意裸體」要件,但需併以「不聽勸阻」為要件。
法官認為,依現有證據並無「不聽勸阻」要件的事實與證據,自無法以本款規定處罰。法官指出,該處分書裁罰雖有違誤,惟馬行為也該當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7 款、第50條第3 款隨地便溺之違章處罰行為,自應由移送機關將移由台南環境保護局另為適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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