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修法延長收容滯台陸籍人士 陸委會:陸方遲不接返造成困局

陸委會主委邱垂正5日表示,近年中國大陸遲未接返部分陸籍人士,導致收容150天期滿後只能改採替代收容,形成社會治安隱憂,若修法允許延長收容,可改善現行制度困境,但也須同步擴充移民署人力與經費。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據立委林楚茵等人的提案,近期發生部分中國籍人士因原屬地區有關機關未能提供必要旅行文件,致我國無法執行強制出境,形同長期滯留境內;立委李柏毅等人的提案則指出,收容期間屆滿150日後需釋放受收容之人,無法續行收容,恐有造成國安及社會安全漏洞之虞。
邱垂正今天於內政委員會說明,會將「中國大陸相關機關遲不接返受收容人」作為再延長收容事由,是考量陸方近年有遲不接返滯台陸籍人士之情形,且滯台人員不乏刑事犯、偷渡犯,內政部移民署依現行規定,於收容期限屆滿前作出收容替代處分,將這類人交付國內慈善團體,他們需要定期向移民署報到,但人身自由拘束程度不會像收容的效果,恐對社會治安造成隱憂。
回應李柏毅質詢時,邱垂正進一步說明,這幾年無論是抓到的偷渡犯,或是在台灣犯了刑法刑滿的人犯,都希望他們能夠順利依照遣返程序回到中國大陸。但很遺憾的,最近一次是今年6月有處理過一次,再往前一次則已相隔超過2年,無法遣返的人士就在台灣長期替代收容。
他說明,移民署所謂的收容分為「暫予收容」、「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大陸人士是150天、外國人是100天。150天之後,依法就不能再收容,就要由慈善單位或其他宗教單位等社會團體來協助替代收容。他們要定期回到移民署報告,但往往大部分時間都在外面,民眾可能不曉得周遭有偷渡犯或刑事犯,這些大陸人士在外面替代收容,其實對於社區和社會治安並不好。
邱垂正指出,「這是中國大陸不把人犯遣返回去所造成的困局」,修法再延長收容就沒有這個問題;若要把人送到移民署,會增加移民署很多負擔,將來應要增加移民署量能,包括提供人力、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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