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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仇認錯人…衰男回「我是三重人」被砍到臟器外露 惡煞喊:沒錢賠

惡煞 砍人 三重 重傷害 重傷 林男 傷害 被告 西瓜刀 傷害罪 林姓男子 上訴 新北市
(示意圖/翻攝Pexels)

(示意圖/翻攝Pexels)

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和網友發生爭執,雙方相約在堤防談判,他找來30多人助陣,期間遇到一名黃姓男子和數名友人騎車經過,得知對方是三重人後,竟持西瓜刀朝黃男狂砍,導致被害人臟器外露,事後才發現砍錯人,一、二審均遭依重傷害罪判刑5年1月。民事部分,法院判處林男和其父連帶賠償199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臉書暱稱「洪福生」之成年男子因故發生爭執,2人相約於民國105年7月29日,在新北市某處堤防談判,林男遂邀集30餘人,於105年7月28日在一處街口會合。嗣於翌日0時8分許,黃男等人騎乘機車行經該處,被林男等人詢問黃「你們是哪裡人?」

黃男等人答稱「我們是三重人」後,林男竟基於重傷害之不確定故意,持西瓜刀朝黃男腹部、腰部及手臂等處揮砍,致對方受有手指開放性骨折、前臂之開放性傷口、手開放性傷口、肩及上臂多處開放性傷口合併肌腱及神經、結腸之損傷,伴有體腔開放性傷口等重大難治之重傷害。

林男坦承傷害致重傷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重傷害犯行,辯稱「我當時認錯人想要給告訴人教訓,但沒有要使告訴人受重傷的意思」;被告之辯護人辯以,被告因為認錯人,當初只想給誤認之仇家一點教訓,完全沒有要讓仇家受重傷之故意,且被告僅下手3刀,其中2刀砍向手部,故認被告並無重傷害罪之故意。

一審認為,被告曾因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恐嚇、傷害等案件遭判刑,素行不佳,又以前揭方式對黃男為重傷害之行為,造成告訴人重大難治之傷害結果,判處5年1月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維持原判。民事部分,儘管林男和林父都辯稱「身上沒錢」,法官仍判處2人應連帶賠償199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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