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份 | 101年 11 ~ 1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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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獎 |
87165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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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1,000 萬元 | |
特獎 |
0281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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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200 萬元 | |
頭獎 |
59105591
35149832
4013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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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20 萬元 | |
二獎 |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7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7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4 萬元 | |
三獎 |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6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6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1 萬元 | |
四獎 |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5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5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4 千元 | |
五獎 |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4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4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1 千元 | |
六獎 |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3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3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2 百元 | |
增開六獎 |
653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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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獎注意事項 | 1.領獎期間自102年2月6日起至102年5月6日止,請於郵局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辦理,中獎人填妥領獎收據並在收據上粘貼0.4%印花稅票(中五獎以上者),攜帶國民身分證(非本國國籍人士得以護照、居留證等文件替代)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兌領獎金。中特別獎、特獎、頭獎、二獎、三獎者請向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經指定之郵局領取獎金;中四獎、五獎、六獎者請向各地郵局兌獎。(各地郵局延時營業窗口及夜間郵局均不辦理兌獎業務。) 2.統一發票收執聯未依規定載明金額者,不得領獎。 3.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得領獎。 4.中四獎以上者,依規定應由發獎單位扣繳20﹪所得稅款。 5.中獎之統一發票,每張按其最高中獎獎別限領1個獎金。 6.其他有關領獎事項均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辦理。 7.若有任何兌獎疑義,請洽詢服務專線電話:(02)2396-16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