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中和區日前發生一件人倫悲劇,45歲的蔡姓男子因長期照顧患有精神病的妹妹,精神壓力不堪負荷,於是親手掐死妹妹後還試圖吞藥自殺。另台北市某位患有精神病的父親,因受不了2月大女嬰哭鬧,竟將含有第三級毒品FM2成分的安眠藥摻入奶粉餵食,致女嬰中毒身亡。讓人不禁聯想近年來令人印象較深刻的重大社會治安事件,不外乎湯姆熊隨機殺童案、捷運隨機殺人案,與數起隨機殺童案,共通點是這些被告的精神狀況與常人不同,法院必須判斷被告犯案當時的精神狀態有無「辨識能力顯著降低」的情形,審理中進而出現司法精神鑑定、精神分裂、思覺失調症等名詞。
最近也蒞庭一件長期罹患精神病的兒子持刀砍殺父親的案件,被告長期看診卻未按時服藥,時常對家人暴力相向,被告辯稱自己當時是發病狀態。經過司法精神鑑定後,認定案發當時,被告辨識能力並未降低,也就是仍須負擔刑責,但被告家人與父親卻為被告求情,希望法院能將被告送入醫院長期治療介護,無奈我國法制並沒有這樣的規定,法院無權將被告送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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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資料,現今每四人當中就有一人可能正面臨精神方面的問題,也就是說全球約有4億5千萬人遭受精神疾病的困擾。台大醫學院精神科教授胡海國則指出,全台至少有360萬人罹患各式精神疾病,其中10萬至12萬屬於較嚴重的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躁鬱症、妄想症等。由於精神病患本身經常缺乏病識感,同時需要接受救助與治療,因此現代國家皆將強制治療的議題納入法律體系解決。
我國於民國79年12月7日制定公布《精神衛生法》,第1條闡述立法宗旨:「為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促進病人福利,以增進國民心理健康,維護社會和諧安寧,特制定本法」,但在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第1條刪除了「維護社會和諧安寧」的文字,修正目的是希望精神疾病患者能為社會所接納與包容,並且修法大幅限縮精神科專科醫師的權限,特別是在「強制住院」的部分。
依《精神衛生法》41條第1項規定:「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因此目前法制下,對於精神疾病患者施行「強制住院」必須符合5個要件:1.嚴重病人;2.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3.2位以上指定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4.拒絕接受住院;5.審查會許可。
所謂嚴重病人是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為保障病人人權,原本制度設計即已提供司法救濟的管道,得以提出「抗告」,也可對緊急安置處分申請「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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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保護精神疾病患者人權與維護社會大眾安全,往往處於權利衝突的兩難處境,有論者主張要擴大強制送醫的對象,遍及酒癮、藥癮或毒癮患者,以及有自殺、自傷及傷人行為等造成自身及社區居民安全疑慮者;此舉又不免引來濫用強制就醫機制的疑慮。
因強制送醫、強制住院、緊急安置等措施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2014年台灣精神醫學會已曾決議有關限制病患人身自由、強制病患接受治療的相關判斷,應由精神科專家協助提供專業意見,再交由法庭決定。如此亦較符合法治國原則的要求,立法方面建議上述有關強制就醫治療住院之決定機構應以「精神衛生專業法庭」取代現行之「審查會」,為免治標不治本,尤應以「治療性司法」為指導原則,設立多種機構負責安置不同狀況的精神患者,以期真能達到身心治療的作用。
畢竟精神疾病患者長久以來一直被烙上危險與恥辱的污名化,尤其每當社會不幸發生暴力意外事件時,透過媒體報導更加深社會大眾對於精神病患的排斥與恐懼。以精神醫學角度而言,精神病患只要經由醫師處方定時服藥,皆能獲得相當程度上的控制,若能適時注意病患的情緒變化,必要時,應可事先防範或提供緊急協助和求救。
社會大眾若能對精神疾病有更正確的了解與認知,並建立起守護網絡,基本上應可有效防範相關危險行為與意外。目前精神醫學界的共識亦認為,對絕大多數精神疾病患者來說,「社區型治療和照顧」較「隔離措施」為佳。人終歸是群居動物,當普羅大眾不分青紅皂白的將精神疾病患者完全排除與隔離於社會群體之外,不只剝奪了他們可能痊癒的機會,其實大眾的無知與無感也為社會帶來了無形的風險。祥和社會的建立誠屬不易,需要你我共同的努力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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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邱曉華,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監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