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文林苑都更案,王家曾到總統府前抗議。(圖/《ETtoday新聞雲》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士林文林苑都更爭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6日宣告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及第19條部分違憲,1年後失效!大法官用第709號解釋,認為內容不符正當行政程序且申請核准都更事業概要的同意比率太低等。對此,北市府僅表示,將洽內政部瞭解後續。
文林苑王家及因地震須重建的新北市土城區大慶信義福邨5層樓集合住宅等4個案,分別在行政訴訟敗訴後,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併案審理。大法官認為,都更條例第10條第1項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的程序規定,既沒設置適當組織審議,也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道相關資訊及事實陳述意見的機會。
至於都更條例第10條第2項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的同意比率規定;大法官認為僅超過相關權利1/10就可提出申請的同意比率規定太低。
此外,就都更條例第19條第3項前段,大法官認為主管機關應將計畫相關資訊「送達」對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時公開舉辦「聽證會」,使利害關係人能到現場表達自己意見,主管機關說明採納及不採納的理由後作成核定,送達所有利害關係人,以示慎重。
由於都更條例第10條第1、2項及第19條第3項前段,不符正當行政程序且申請核准都更事業概要的同意比率太低等,大法官26日宣告違憲,1年後失效。
對此,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表示,都市更新條例釋憲,市府將洽內政部瞭解後續。有關大法官釋字第709號針對都市更新條例第10、19條規定,說明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更新處表示將洽內政部瞭解後續。
更新處表示,大法官釋字第709號針對都市更新條例第10、19條表示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要求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上開違憲部分,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北市府將洽詢內政部,針對釋憲文所涉及都更條例的內容,瞭解後續執法依據,另市府也會儘速邀集相關單位討論後續因應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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