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尿尿的地方」狂拍29次性愛照 噁狼性侵7歲女判235年

▲▼女孩,女童,性侵,霸凌,性騷,虐待,虐童,性暴力。(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南投7歲女童遭親友林男猥褻性侵至少29次,還被錄下不雅影片,一罪一罰累計達235年。(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蔡怡萍/台中報導

南投一名林姓男子在8個月的時間內,拐騙親友一名就讀國小一年級的女童到他住家猥褻、性侵,甚至加油站與超商廁所、女童保母家都成逞慾地點,且都用手機拍照或錄下過程,共發現至少29次。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定他29項罪名全都成立,一罪一罰合計判刑235年,應執行9年10個月。

住在南投的林姓男子本身身體不好、無法工作,經濟狀況僅勉強維持,但他竟在2017年11月到2018年6月間,趁機誘拐親友家中一名年僅7歲的小一女童,在住處脫去她衣物親吻、猥褻,並性侵多次得逞,也曾帶她到加油站、超商廁所內性侵,連在女童保母家也對她伸出狼爪,女童母親察覺異狀,一問之下才揭露林男獸行。

女童表示,對方「弄她尿尿的地方」時很不舒服,有告訴對方不喜歡這樣,他卻回「你不給我用我就不理你」,還對女童說「長大後嫁給我」。

檢方從林男手機、電腦中查獲至少29次不同時間地點猥褻、性侵女童的畫面或影像,依照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共29項罪名起訴林男。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林男明知女童年僅7歲、缺乏性自主決定及判斷能力,自我保護能力未臻成熟,卻在多個地點數次對女童以違反意願的方式強制猥褻、性交,足以嚴重損害女童身心發展,對日後影響甚鉅,29項罪名全部成立,合計達235年;但念及林男坦承全部犯行,也表示有意盡最大能力和解,審酌經濟情況、手段等情事,判合併應執行9年10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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