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奴隸宣言:修订间差异
删除的内容 添加的内容
小 link to wikisource |
rvv 标签:手工回退 |
||
(未显示17个用户的19个中间版本) | |||
第6行:
[[File: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jpg|thumb|alt=rigThe 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ht|250px|《解放奴隸宣言》的重製本,現存於[[俄亥俄州]][[辛辛那堤]]的[[國家地下鐵路自由中心]]]]
《'''解放奴隸宣言'''》({{lang-en|'''''The 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是份由[[美國]][[美國總統|總統]][[亞伯拉罕·林肯]]于1863年1月1日公佈的宣言,其主張所有[[美利堅聯盟國|美利堅邦聯]]叛亂下的領土之黑奴應享有自由,然而未脫離聯邦的[[邊境州]],以及聯邦掌控下的諸州依然可以使用奴隸。此宣言僅立即解放少部分奴隸,但實質上強化聯邦軍掌控邦聯的領土後這些黑奴自由的權威性,並為最終廢除全美奴隸制度預先鋪路。
== 歷史背景 ==
[[南北戰爭]]爆發後,相當多的黑奴自願為自身自由而協助聯邦作戰,但對如何處理佔領地黑奴觀點上仍有所衝突。林肯一開始收回某些將軍自行發布的解放黑奴命令,而此政策嚴厲執行則造成逃亡黑奴必須回到他們南方主子那兒,但1862年3月13日[[美利堅聯盟國|邦聯]]政府禁止所有聯邦軍指揮官遣返逃亡黑奴,如此影響了1850年的《[[逃亡奴隸法]]》的廢除。1862年4月11日,國會宣布聯邦政府將保障釋放黑奴的奴隸主,所有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華盛頓]]的黑奴於1862年4月16日獲得解放。1862年6月19日國會廢止聯邦領土上的奴隸制度,如此使[[美國最高法院]]於1857年《[[史考特訴桑福德案]]》
林肯曾宣稱他自己沒有憲法賦予的權力解放黑奴,此外,解放黑奴是種具有風險的政治行為,因為仍有部分
▲南北戰爭爆發後,相當多的黑奴自願為自身自由而協助聯邦作戰,但對如何處理佔領地黑奴觀點上仍有所衝突。林肯一開始收回某些將軍自行發布的解放黑奴命令,而此政策嚴厲執行則造成逃亡黑奴必須回到他們南方主子那兒,但1862年3月13日[[美利堅聯盟國|邦聯]]政府禁止所有聯邦軍指揮官遣返逃亡黑奴,如此影響了1850年的《[[逃亡奴隸法]]》的廢除。1862年4月11日,國會宣布聯邦政府將保障釋放黑奴的奴隸主,所有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華盛頓]]的黑奴於1862年4月16日獲得解放。1862年6月19日國會廢止聯邦領土上的奴隸制度,如此使[[美國最高法院]]於1857年《[[史考特訴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dford''')作出的決議失去效力:此決議曾導致國會一度無權監督國土上的黑奴制度。
林肯第一次與其[[內閣]]討論该宣言是在1862年7月,但考慮到此舉對政治的種種影響(包括對聯邦內的
▲林肯曾宣稱他自己沒有憲法賦予的權力解放黑奴,此外,解放黑奴是種具有風險的政治行為,因為仍有部分畜奴州效忠於聯邦,且戰爭初始的目的集中在保護聯邦的完整而非解放黑奴。基於如此,這份宣言當時只是份而由林肯自己理解為以三軍統帥的身分所發表的軍事命令,而非由國會公佈具同等地位的法案或憲法增修條文。另外有些論點認為解放奴隸宣言本身乃違憲,且是種領袖擴權指揮軍隊行動,而非創造新法(可參考《[[楊斯頓鋼鐵公司總統許可權案]]》'''Youngstown Sheet and Tube Co. v. Sawyer''', 343 U.S. 579 (1952) 其主張總統無權以三軍統帥的身分掌控煉鋼廠使其為[[韓戰]]效力)。解放奴隸宣言也把解放黑奴的同意權讓渡給聯邦軍隊(雖然軍隊本身實行種族隔離),這難得的機會使將近20萬多曾為奴隸的黑人受惠,也讓北方人獲得額外的人力資源而南方人卻直到戰敗前幾天還無法仿效。
解放奴隸宣言自身受限於對奴隸制度的立即效用,僅能在聯邦納入控制下的邦聯領土上生效,[[邊界州]]([[德拉瓦州]]、[[肯塔基州]]、[[馬里蘭州]]、[[密蘇里州]]和[[西維吉尼亞州]])的奴隸制度因其仍效忠聯邦而絲毫不受影響。[[美国国务卿|國務卿]][[威廉·西華德]]
▲林肯第一次與其[[內閣]]討論该宣言是在1862年7月,但考慮到此舉對政治的種種影響(包括對聯邦內的畜奴州),他覺得在發佈前需要場聯邦軍的勝仗。在[[安地潭之役]],聯邦軍隊擊退邦聯對[[馬里蘭州]]的進犯後,他於1862年9月22日發佈一份準備宣言,而最終的宣言則於隔年1月發佈。
▲解放奴隸宣言自身受限於對奴隸制度的立即效用,僅能在聯邦納入控制下的邦聯領土上生效,[[邊界州]]([[德拉瓦州]]、[[肯塔基州]]、[[馬里蘭州]]、[[密蘇里州]]和[[西維吉尼亞州]])的奴隸制度因其仍效忠聯邦而絲毫不受影響。[[國務卿]][[威廉·西華德]](William Seward)曾於評論中談到:“我們表達對奴隸制度的同情手法是解放那些我們管不著的奴隸以及奴役那些我們能解放的人們。”任何脫離聯邦的州只要在宣言生效前重新加入聯邦(或僅僅送他們的國會議員回[[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華盛頓]])便具有等同邊際州的地位,並至少在當下能保有奴隸制度(雖然[[馬里蘭州]]、[[密蘇里州]]和[[西維吉尼亞州]]早在1865年[[美國憲法第13號修正案]]批准解除全國奴隸制度的合法性以前,便透過內部政治運作逐步廢除奴隸制度)。
== 宣言的發表 ==
第36行 ⟶ 第35行:
=== 國際 ===
在海外,如同林肯的期望,此宣言使他國民意轉而支持聯邦終結奴隸制度的承諾。這種轉變粉碎邦聯政府獲取他國官方承認的希望,特別是與[[英國]]。如同[[亨利·亞當斯]]
== 內戰之後 ==
戰爭末期,[[共和黨 (美國)|美國共和黨]]中的[[廢奴論者]]推斷一旦戰爭結束後《解放黑奴宣言》將可能被解讀成一份違憲的戰時命令,故他們千方百計想保障所有黑奴的自由,而非僅止於宣言賦予的解放。在此壓力下,林肯以他在1864年的總統選戰作為他將透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廢除全國奴隸制度之賭注。林肯的選戰獲得[[馬里蘭州]]與[[密蘇里州]]分裂票數支持;馬里蘭州於1864年11月1日生效的新憲章廢除奴隸制度。贏得連任後,林肯強力催促“跛鴨的”第38屆國會在第39屆國會集會立即通過憲法修正案。1865年1月31日國會通知各州議員批准將成為[[美国憲法第十三修正案]]的法案,其禁止美國國土上任何的蓄奴行為。1865年12月6日,修正案為足夠多的州所認可。其作為一個實行的法條,至今為止[[肯塔基州]]是全美唯一不為修正案以外方式解放黑奴的地方。
据美国《洛杉矶时报》网站2013年2月18日报道:148年后,密西西比州批准了禁止[[蓄奴]]的修正案。
第50行 ⟶ 第49行:
* [[亞伯拉罕·林肯]]
* [[非裔美國人]]
{{南北战争}}{{Authority control}}▼
[[Category:美國歷史 (1849年-1918年)]]
▲{{Authority control}}
[[Category:1849至1865年的美国历史]]▼
[[Category:1860年代美国政治]]
[[Category:美国奴隶制]]
[[Category:亚伯拉罕·林肯]]
[[Category:政治宣言]]
[[Category:人權文書]]
[[Category:亚伯拉罕·林肯总统任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