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权利修正案: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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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权利修正案'''({{lang-en|Equal Rights Amendment}},简称'''ERA''')是[[美国宪法]]的一项修正案,旨在消除男女在离婚、财产、就业等领域上的法律区别,从而减少社会上的性别歧视现象,保障所有美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
 
《'''平等权利修正案'''》({{lang-en|Equal Rights Amendment}},简称'''ERA''')是[[美国宪法]]的一项修正案,旨在消除男女在离婚、财产、就业等领域上的法律区别,从而减少社会上的性别歧视现象,保障所有美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
 
该修正案最初是由[[艾麗斯·保羅]]和克丽丝特尔·伊斯曼编写,希望通過修正案来禁止法律中的[[性別歧視]]。1921年,该修正案提案首次被递交至[[美国国会]]审议,并从此引发了关于美国社会关于[[性別平等]]的意义的大辩论。支持者认为该提案能够减少社会上的性别歧视现象,而反对者则认为该提案认可堕胎、避孕等权利,将扭曲传统家庭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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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等权利修正案的早期历史上,受[[民權運動]]的影響,中产阶级妇女,特別是[[女性主義]]者,在很大程度上是支持的,而那些为工人阶级说话的保守派[[民主党 (美国)|民主党]]人则常常反对,指出就业妇女需要对工作条件和工作的时间进行专门的保护。
 
该修正案提案于1921年首次提出,撰写者为[[艾斯·保]]和克丽丝特尔·伊斯曼(Crystal Eastman,1881-1928)。同年该提案被递交国会,但没有通过。此后从20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虽然该提案被多次递交国会,但都没有获得通过。不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大量男性被投送至战场,美国的女性开始大规模地走出家门,填补各行各业劳动力的空缺,这也加速了大量女性参与政治、法律、获得高等教育的进程,为《平等权利修正案》的再度复兴奠定了基础。
 
20世纪60年代后,受到[[民權運動|民权运动]]和[[第二波女权主义]]的影响,《平等权利修正案》逐渐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支持。1971年,众议员玛莎·格里菲斯(Martha Griffiths,1912-2003)再度将该项提案递交国会审议。同年10月,众议院以354比24的投票通过了这项提案,次年3月,参议院也以84比8的投票批准了这项提案。之后,按照[[美国宪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修正案通过办法,[[美国国会|国会]]将提案送至各州审议。根据宪法,提案在国会两院通过后,需要递交给各州审议。只有超过四分之三的州批准同意该提案后,该提案才能正式成为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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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性別研究未批准的美国宪法修正案]]
[[Category:1923年美國法律]]
[[Category:1923年美國政治]]
[[Category:平权法案]]
[[Category:反歧視法]]
[[Category:性別歧視]]
[[Category:美國女性權利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