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权利修正案:修订间差异

删除的内容 添加的内容
使用HotCat已添加Category:平權法案
Ericliu1912留言 | 贡献
使用連結翻譯器翻譯外文連結
 
(未显示1个用户的2个中间版本)
第3行:
}}
{{US Constitution article series}}
'''平等权利修正案'''({{lang-en|Equal Rights Amendment}},简称'''ERA''')是[[美国宪法]]的一项修正案,旨在消除男女在离婚、财产、就业等领域上的法律区别,从而减少社会上的性别歧视现象,保障所有美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
 
《'''平等权利修正案'''》({{lang-en|Equal Rights Amendment}},简称'''ERA''')是[[美国宪法]]的一项修正案,旨在消除男女在离婚、财产、就业等领域上的法律区别,从而减少社会上的性别歧视现象,保障所有美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
 
该修正案最初是由[[艾麗斯·保羅]]和克丽丝特尔·伊斯曼编写,希望通過修正案来禁止法律中的[[性別歧視]]。1921年,该修正案提案首次被递交至[[美国国会]]审议,并从此引发了关于美国社会关于[[性別平等]]的意义的大辩论。支持者认为该提案能够减少社会上的性别歧视现象,而反对者则认为该提案认可堕胎、避孕等权利,将扭曲传统家庭价值观。
第37行 ⟶ 第36行:
 
{{美国宪法}}
{{Authority control}}
 
[[Category:平權未批准的美国宪修正案]]
[[Category:1923年美國法律]]
[[Category:1923年美國政治]]
[[Category:平权法案]]
[[Category:反歧視法]]
[[Category:性別歧視]]
[[Category:美国宪法修正案國女性權利史]]
[[Category:平權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