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權與管轄權 (刑事訴訟):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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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管辖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此为立案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二是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即[[审判管辖]]。
==另見==
▲国外的刑事诉讼是把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检查机关的起诉活动看作是诉讼的准备,只有审判才是实质意义上的诉讼。所以国外没有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中立案管辖的分工。国外的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通常就是指审判管辖。
*[[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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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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