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权利修正案: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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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权利修正案》'''([[英语]]:{{lang|en|'''Equal Rights Amendment'''}},简称:{{lang|en|'''ERA'''}})是[[美国宪法]]的一项修正案,旨在保障所有美国公民享有平等的合法权利,不论性别,它试图解决男女在离婚、财产、就业和其他事项方面的法律区别。<ref>{{Cite book|url=https://books.google.com/?id=SZK5BwAAQBAJ&lpg=PA425&dq=wladaver-morgan%20susan%20equal%20rights%20amendment&pg=PA200#v=onepage&q=wladaver-morgan%20susan%20equal%20rights%20amendment&f=false|title=American Economic History: A Dictionary and Chronology: A Dictionary and Chronology|last=Olson|first=James S.|last2=Mendoza|first2=Abraham O.|date=2015-04-28|publisher=ABC-CLIO|isbn=9781610696982|language=en}}</ref>该修正案最初是由[[艾丽斯·保尔]]和克丽丝特尔·伊斯曼编写写的。该修正案于1921首次在[[美国国会]]中提出,并引发了关于男女平等的意义的讨论。
在平等权利修正案的早期历史上,中产阶级妇女在很大程度上是支持的,而那些为工人阶级说话的保守派党则常常反对,指出就业妇女需要对工作条件和工作的时间进行专门的保护。随着20世纪60年代[[第二波女权主义]]的兴起,这个修正案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支持,并且被美国国会众议院议员玛撒·格里菲思(D·密歇根)于1971的重新提出后,于10月12日被[[美国众议院]]批准。1972年3月22日,它被[[美国参议院]]批准,从而给州议会时间,正如[[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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