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權與管轄權 (刑事訴訟):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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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指的是法院就具體案件得否為審判的問題。一般立法例的刑事诉讼是把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检查机关的起诉活动看作是诉讼的准备,只有审判才是实质意义上的诉讼。所以国外没有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中立案管辖的分工。国外的刑事诉讼中的訴訟管辖通常就是指审判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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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事诉讼]]中的'''訴訟辖'''实质上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合称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比如[[立案管辖]]中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行使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法院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等等。法律规定这种管辖权限划分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刑事诉讼任务的顺利实现。管辖范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公安司法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即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管辖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此为立案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二是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即[[审判管辖]]。
 
国外的刑事诉讼是把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检查机关的起诉活动看作是诉讼的准备,只有审判才是实质意义上的诉讼。所以国外没有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中立案管辖的分工。国外的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通常就是指审判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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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程序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