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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目前沒有關於緘默權的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直至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是,关于该条款究竟是否赋予了被追诉人沉默权,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认识上的分歧,有些学者{{Who}}认为,中国大陸已经在立法上承认了緘默权制度,即所谓的“中国式緘默权”。但是也有些观点{{Who}}指出,中国大陸没有建立緘默权制度,因为“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不等于緘默权。<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81/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78583 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的沉默权制度研究] {{Wayback|url=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81/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78583 |date=20180221161355 }} 杨逸群 北大法律信息网</ref>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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