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奴隸宣言: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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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奴隸宣言自身受限於對奴隸制度的立即效用,僅能在聯邦納入控制下的邦聯領土上生效,[[邊界州]]([[德拉瓦州]]、[[肯塔基州]]、[[馬里蘭州]]、[[密蘇里州]]和[[西維吉尼亞州]])的奴隸制度因其仍效忠聯邦而絲毫不受影響。[[美国国务卿|國務卿]][[威廉·西華德]]曾於評論中談到:“我們表達對奴隸制度的同情手法是解放那些我們管不著的奴隸以及奴役那些我們能解放的人們。”任何脫離聯邦的州只要在宣言生效前重新加入聯邦(或僅僅送他們的國會議員回[[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華盛頓]])便具有等同邊際州的地位,並至少在當下能保有奴隸制度(雖然[[馬里蘭州]]、[[密蘇里州]]和[[西維吉尼亞州]]早在1865年[[美國憲法第十三修正案]]批准解除全國奴隸制度的合法性以前,便透過內部政治運作逐步廢除奴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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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即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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