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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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lang|en|Fourteen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于1868年7月9日通过,是三条[[重建修正案]]之一。这一修正案涉及[[公民权利]]和平等法律保护,最初提出是为了解决[[南北战争]]后昔日[[奴隶]]的相关问题。修正案备受争议,特别是在[[美國南部|南部各州]],这些州为了重新加入聯邦而被迫通过修正案。第十四条修正案对[[美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第二次制宪”之说<ref name="USC25" />{{rp|207}},之后的大量司法案件均是以其为基础。特别是其第一款中「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的一項,是[[美国宪法]]涉及官司最多的部分之一,它对美国国内的任何[[国家行为|聯邦和地方政府官员行为]]都有法律效力,但对私人行为无效。有關此修正案的法律解釋和應用在美國國內一直受到爭議,自由派通常會接受法院的裁決,並支持通過法院來推翻被指違反民權法律等行為。
 
修正案的第二至四款极少在法律诉讼中引用,第五款赋予国会执法权。第一款包括了多个条款:[[{{link-en|公民权条款]]|Citizenship Clause}}、{{link-en|特权或豁免权条款|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Clause}}、[[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護條款]]。公民权条款对公民权作出了宽泛的定义,推翻了[[美国最高法院]]在1857年[[斯科特诉桑福德案]]案中裁定非洲奴隶在美国出生的后代不能成为美国公民的判决。特权或豁免权条款经解读后的实际应用情况也很少。
 
正当程序条款禁止各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一条款经联邦司法部门的应用,把[[美国权利法案|权利法案]]中的大部分内容[[合併原則|应用到了各州]],并且要求各州的法律必须满足实质性和程序性的正当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