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权利修正案

尚未獲得批准的美國憲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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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权利修正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简称ERA)是美国宪法的一项修正案,旨在保障所有美国公民享有平等的合法权利,不论性别,它试图解决男女在离婚、财产、就业和其他事项方面的法律区别。该修正案最初是由爱莉丝·保罗和克丽丝特尔·伊斯曼编写写的。该修正案于1921首次在美国国会中提出,并引发了关于男女平等的意义的讨论。

在平等权利修正案的早期历史上,中产阶级妇女在很大程度上是支持的,而那些为工人阶级说话的保守派党则常常反对,指出就业妇女需要对工作条件和工作的时间进行专门的保护。随着20世纪60年代第二波女权主义的兴起,这个修正案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支持,并且被美国国会众议院议员玛撒·格里菲思(D·密歇根)于1971的重新提出后,于10月12日被美国众议院批准。1972年3月22日,它被美国参议院批准,从而给州议会时间,正如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的那样。

州议会起初设定了截止批准的期限在1979年3月22日,为了州立法机关考虑这个《平等权利修正案》。在1977年通过时,修正案收到必要的35票,并获得了38个州的批准。在政党(包括两个主要的执政党、参议两院及总统尼克松福特卡特)的广泛支持下,这个项修正案似乎注定会通过,直到菲利丝·施拉夫利动员保守派中反对的家庭妇女们,认为这项修正案对家庭妇女不利并促使主妇们被征召去参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