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权利修正案
《平等权利修正案》(英語:Equal Rights Amendment,简称ERA)是美国宪法的一项修正案,旨在保障所有美国公民享有平等的合法权利,不论性别,它试图解决男女在离婚、财产、就业和其他事项方面的法律区别。该修正案最初是由艾丽斯·保尔和克丽丝特尔·伊斯曼编写写的。该修正案于1921首次在美国国会中提出,并引发了关于男女平等的意义的讨论。
在平等权利修正案的早期历史上,中产阶级妇女在很大程度上是支持的,而那些为工人阶级说话的保守派党则常常反对,指出就业妇女需要对工作条件和工作的时间进行专门的保护。随着20世纪60年代第二波女权主义的兴起,这个修正案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支持,并且被美国国会众议院议员玛撒·格里菲思(D·密歇根)于1971的重新提出后,于10月12日被美国众议院批准。1972年3月22日,它被美国参议院批准,从而给州议会时间,正如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的那样。
国会起初设定了截止批准的期限在1979年3月22日,为了州立法机关考虑这个《平等权利修正案》。在1977年通过时,修正案收到必要的35票,并获得了38个州的批准。在政党(包括两个主要的执政党、参议两院及总统尼克松、福特和卡特)[1]的广泛支持下,这个项修正案似乎注定会通过,直到菲利丝·施拉夫利动员保守派中反对的家庭妇女们,认为这项修正案对家庭妇女不利并促使主妇们被征召去参军。[2]
四个州(爱达荷州、肯塔基州、内布拉斯加州和田纳西州)据此说要撤销了他们对该修正案的批准在原1979截止日期之前;但是,在美国宪法中没有撤销的先例或机制,因此,它成为遗留的一个法律上的问题。
在1978年,国会通过该修正案(每个议院的多数议员), 卡特总统签署了一项联合决议生命,将批准期限延长至1982年6月30日。因为没有一个州的议会批准了1979年3月22日至1982年6月30日之间的修正案,这一争议的延伸的有效性被学术化了。[3]
2017年3月22日,国会在提出修正案的四十五周年后向立法委员会再次提出,内华达州议会在参议院通过了第2号参议院联合决议(被参议院命名为“POM15”后,成为第一个批准两个期限届满的修正案[4]。并在2017年4月5日的《国会议事录》中完全记录,在S261页和S2362页)。在2018年5月30日,伊利诺斯州通过了这一修正案。[5]
参考文献
- ^ Miller, Eric C. Phyllis Schlafly's "Positive" Freedom: Liberty, Liberation, and the Equal Rights Amendment. Rhetoric & Public Affairs. 2015-06-19, 18 (2): 277–300. ISSN 1534-5238.
- ^ New Drive Afoot to Pass Equal Rights Amendment. www.washingtonpost.com. [2017-04-13].
- ^ Unbelievably, women still don't have equal rights in the Constitution. Los Angeles Times. January 5, 2018 [January 6, 2018].
- ^ Colin Dwyer; Carrie Kaufman. Nevada Ratifies The Equal Rights Amendment ... 35 Years After The Deadline. NPR. March 21, 2017 [March 2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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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其一 (帮助) - ^ Rick Pearson, Bill Lukitsch. Illinois House approves Equal Rights Amendment. The Chicago Tribune. May 30, 2018 [May 3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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