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離但平等

政治信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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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離但平等(英語:Separate but equal)是源自於19世紀美國黑人種族隔離政策的一種表現形式,它試圖通過為不同種族提供表面平等的設施或待遇,從而使實施空間隔離的做法合法化,遲至20世紀才取得平等性質的公民權。20世紀末部分歐美國家開始重視同性戀權益,起初推行的同性民事結合或同性婚姻專門法(不適用一般婚姻法)亦被喻為另一種隔離但平等。[1][2]

歷史背景

美國南北戰爭之後,美國憲法第十三修正案在1865年通過,奴隸制被廢除。「隔離但平等」於1877年美國聯邦軍隊撤出南方後,成為南部各州的一種普遍現象。各州以「非裔美國人」和「歐裔美國人」之名將黑人白人從空間上分割開來,避免產生接觸。

早期法律支持

1896年,美國最高法院普萊西訴弗格森案中裁決這種做法符合美國憲法,於是這種行為正式取得合法地位。最高法院裁決在今日看來被認為是最差劣的判決之一,但在當時來看被認為是實際上安撫南方各州,避免因作出有利黑人的判決,而導致已實行種族隔離法律的南方各州再次尋求脫離聯邦。

法律廢除

沃倫法院

隨着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的不斷推進,「隔離但平等」原則受到了越來越多的挑戰。

1954年,第14任美國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主政下的美國最高法院(沃倫法院)在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委員會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中,以9:0一致裁決:由於「黑白隔離政策表示黑人低劣」,所以原告和提出訴訟而處境與此相似的其他人,由於受所述種族隔離之害,已被剝奪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所保障的權利。[3][4]此案的裁決突破了普萊西案對「隔離但平等」原則的認可,取消了在教育領域的種族隔離。此後最高法院又通過一系列判決,實質上否認了「隔離但平等」原則的合法性,被最終終結了美國實行逾一世紀的種族隔離政策。

後沃倫法院

在現時部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中,之前都經過部分民事結合的階段。民事結合一般被指是容許同志伴侶經註冊後享有與異性伴侶相近的法律地位,但有關的關係在法律上並不認為是婚姻。支持者(包括部分同志運動支持者及反對同志運動及同志婚姻的人士)認為民事結合可以保障同性伴侶的權益,部分包括容許同志伴侶收養,同時並不會影響而異性婚姻為主的傳統婚姻制度,可平衡各方的權益。部分LGBT權利運動的支持者批評,民事結合實際上是一種「隔離但平等」,同志伴侶在法律上始終並非婚姻,且部分民事結合的國家在生活細節及各方面始終有別於異性伴侶,同性伴侶並無法享有與異性伴侶相等的權利。

參見

參考材料

  1. ^ Hammond, Bill. Marriage is more perfect union: In gay marriage debate, separate but equal won't cut it. Ny Daily News (New York). April 20, 2009 [June 12, 2010]. 
  2. ^ Kitch, Mary. Why the word "marriage" matters. Oregon Live. April 21, 2009 [June 12, 2010]. 
  3. ^ Documents Related to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National Archives. 2016-08-15 [2019-09-25] (英語). 
  4. ^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1)}. Oyez. [2019-09-25]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