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主,又称草根民主(英語:Grassroots democracy),是以基層為本,實行地方分權直接民主制,將權力盡量賦予基層政權,讓基層民眾得以自行管理自己的社區和參與決策的政治模式。[1]

根據基層化原則(又稱輔助性原則),政治權力將賦予到最低級的地方組織,基層擁有最高的優先權,基層分權組織擁有完全獨立的自治權。實行草根民主的國家,它的一切政務和社區管理會盡量由地方政府全權決定,只有在地方政府向上呈請協助時,中央政府才可協助地方政府完成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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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Sherman, Mark Andrew. (1999). Teaching Grassroots Democracy through Service-Learning: Lessons from the Collaborative Teaching/Lawyering Method of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p74-83. ISSN-1076-0180

另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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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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