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
《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為一份規範著各種被認為是至高無上的,對許多非歐盟國家而言也是極為先進的人民基本權利之文件。
本憲章的內文最初在歐盟理事會(又稱:歐盟部長理事會)通過後,被併入《歐盟憲法》的草案之中。然而這個草案在法國以及荷蘭的公投中遭到反對,所以沒有通過。基本權利的部分,後來被命名為《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並透過《里斯本條約》第6條賦予其效力。愛爾蘭於2008年6月對於《里斯本條約》的第一次公投否決[1],2009年10月第二次公投才通過[2]。隨著《里斯本條約》在2009年12月1日的生效,《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也同時生效,具有拘束歐盟成員國的效力。但英國、波蘭行使《里斯本條約》所賦予的退出選擇權,而使該憲章在該國境內無拘束力。
註腳
编辑- ^ (德文)愛爾蘭對里斯本條約說No. 德國之聲. 2008年6月13日 [2013年1月2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年6月1日).
- ^ (德文)愛爾蘭公投通過了里斯本條約. 歐盟執行委員會新聞稿. 2009年10月3日 [2013年1月2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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