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瑟诉加内特案
莱瑟诉加内特案(258 U.S. 130 (1922)[1])是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判决美国宪法第十九修正案合宪有效。
莱瑟诉加内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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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1922年1月23日-24 判决:1922年2月27日 | |||||
案件全名 | Oscar Leser, et al. v. Garnett et al. | ||||
引註案號 | 258 U.S. 130 42 S. Ct. 217; 66 L. Ed. 505; 1922 U.S. LEXIS 2250 | ||||
既往案件 | 向馬裡蘭州上訴法院提交的錯誤和調卷, Leser v. Bd. of Registry, 139 Md. 46, 114 A. 840 (1921). | ||||
法庭判决 | |||||
宪法第十九修正案合宪有效 | |||||
最高法院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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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意见 | |||||
多数意见 | 布兰戴斯 联名:一致加入 | ||||
适用法条 | |||||
U.S. Const. Art. V |
背景
编辑1920年8月26日,美国国务卿班布里奇·科尔比在宪法第十九修正案完成修宪程序后宣告该修正案生效。修正案内容包括:
兩個月後的10月12日,馬裡蘭州公民的兩名女性申請並獲准登記為合格的巴爾的摩選民,奧斯卡·萊瑟和其他人為了將她們的名字從合格選民名單中刪除,以她們是女性為由對這兩名女性提起訴訟,宣稱她們沒有資格投票,因為馬裡蘭州憲法將選舉權限制在男性,而且馬裡蘭州議會拒絕投票批准第十九修正案。
案件
编辑最高法院批准了調卷令,以決定「第十九修正案是否已成為聯邦憲法的一部分」。原告透過三項主張對修正案的合憲性提出質疑:
- 虑及此修正案的性质,修宪权不涵盖此项权力,不能通过这样的修正案。
- 批准修正案的数个州自身的州宪法禁止妇女投票,因此这些州的议会无权批准这样的修正案。
- 田纳西州和西弗吉尼亚州的批准程序违反自身的议会议事规则,应当视为无效。
在路易斯·布蘭迪斯大法官撰寫的一致裁決中,最高法院依序處理了每一項質疑:
另见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258 U.S. 130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Full text of the opinion courtesy of Find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