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裁判法院

裁判法院(英語:Magistrates' Courts)是香港最初級的刑事法院,可以聆訊的控罪包括簡易程序罪行可公訴罪行民事訴訟、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會移交至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都是於裁判法院開始。與香港其他法院不同,裁判法院的裁判員稱為裁判官(1992年前則稱為裁判司),而非法官

裁判法院
The Magistrates' Courts
司法管轄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
所在地分佈香港各區
設立法源《裁判官條例》
上訴法院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網址http://www.judiciary.gov.hk
總裁判官
現任蘇惠德先生
首長上任時間2020年1月6日
香港各級法院位置圖

裁判法院在1992年前的名稱為裁判司署

裁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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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刑事案件不論案情大小,審理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開始;某些嚴重案件(例如謀殺)差不多肯定交由上級法院審理,故此程序俗稱「過堂」。執法機關(如香港警務處)拘捕疑犯後,必須在48小時內連同足夠證據將疑犯提交裁判法院進行起訴(提起公訴),查考表面證供是否成立。如果案件簡單則可以立即判決;如果裁判官認為案情複雜或者嚴重,則需要提交至更高級的法院進行審理(下詳),讓疑犯保釋;又或被告有可能棄保潛逃,則可以批准羈押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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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況下,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罰為監禁2年和罰款10萬港元(就一宗案件只涉及單一罪行而言)。但是,當裁判法院同時處理兩項或以上的可公訴罪行時,裁判官可判處最高3年的刑期。就某些條例而言,單一罪行可判處監禁3年和罰款500萬港元。至於有關違例小販、交通違例事項、亂拋垃圾、公司沒有遵守《公司條例》事項以及僱主違反《僱傭條例》事項等性質較輕微的罪行,則由特委裁判官負責審理。 特委裁判官不能判處監禁刑罰,而一般罰款的上限為5萬港元,除非在任何其他條例中明確訂定一個較高的金額。

現時運作之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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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 地址 管轄範圍
東區裁判法院 香港西灣河太安街29號東區法院大樓 香港島離島 (不包括大嶼山)
西九龍裁判法院 九龍長沙灣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 深水埗旺角葵青荃灣離島 (大嶼山)
九龍城裁判法院 九龍九龍城亞皆老街147M號九龍城法院大樓 九龍城油麻地尖沙咀黃大仙
觀塘裁判法院 九龍鯉魚門道10號觀塘法院大樓 觀塘黃大仙西貢將軍澳
屯門裁判法院 新界屯門屯喜路1號屯門法院大樓 屯門元朗
粉嶺裁判法院 新界粉嶺璧峰路1號粉嶺法院大樓 大埔北區
沙田裁判法院 新界沙田宜正里1號沙田法院大樓 沙田馬鞍山

已關閉之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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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 關閉年份 地址 其後用途
中央裁判司署 1979 香港中環亞畢諾道1號 最高法院入境事務處舊中區警署,現為「大館」一部分
銅鑼灣裁判司署 1986 香港銅鑼灣電氣道20號 拆卸及重建成柏景臺以及港鐵天后站
西區裁判法院 2004 香港西營盤薄扶林道2A 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西港島)辦事處及就業中心/渠務署淨化海港計劃部辦公室
南九龍裁判法院 2000 九龍油麻地加士居道36-38號 勞資審裁處/土地審裁處
北九龍裁判法院 2005 九龍石硤尾大埔道292號 薩凡納藝術設計學院香港分校(2020年6月1日起停辦),大樓現已交還政府
新蒲崗裁判法院 2001 九龍新蒲崗太子道東690號 拆卸及重建成住宅商業綜合項目譽·港灣及商場Mikiki
前粉嶺裁判法院 2002 新界粉嶺馬會道302號 香港青年協會領袖學院

歷任總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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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湯寶臣 先生 (1998-2000)
  2. 李瀚良 先生 (2000-2008)[1]
  3. 唐 文 先生 (2008-2013)[1]
  4. 李慶年 先生 (2014-2018)[2]
  5. 羅德泉 先生 (2018-2020,署任)
  6. 蘇惠德 先生 (2020-)[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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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委任司法人員. 司法機構. 2008-06-30 [2014-03-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6).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 ^ 委任司法人員. 司法機構. 2014-03-10 [2014-03-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15).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3. ^ 委任司法人員. 司法機構. 2020-01-03 [2020-01-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03).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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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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