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司法機構
在英国的司法体制中,各级各类法院是司法权的行使机构。q其中上议院是英国最高的司法机构,上议院的议员在理论上都是法官,实际上则只有大法官和常任法官上议院议员(上诉审贵族),构成的不超过11个人有司法审判权。
不同于许多国家,英国没有司法部。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司法行政事务由大法官和内政部长负责;在苏格兰,则由苏格兰事务大臣和苏格兰检察长负责。
同时,英国的检察机关并不与法院平行,中央政府设有检察总长,检察官则由内政大臣任命出庭律师和诉状律师担任。
法院体系
英国现行的法院体系是由1971年实施的《法院法》确定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法院。中央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上议院。地方法院包括治安法院和郡法院等。各类法院又可以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属于民事法院;治安法院、皇家法院、刑事上诉法院、上院属于刑事法院。
此外,还有军事法院、少年法院、劳资关系法院和行政裁判所等专门法院。
英国的法官由委任产生。大法官,常任法官、上院议员和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提名,国王任命。高等法院法官由大法官提名,国王任命。其他法官由大法官任命。法官一般很难被免职,而除大法官外,专职法官保持政治中立。
大法官是上议院议长,内阁成员。
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有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参加,由陪审团确定被告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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