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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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私家法學著作,也是[[中国]]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舊題魏國[[李悝]]所撰,已經亡佚,其存在真偽受到學界爭議。{{R|何勤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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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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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原文已失传。根据后来文献记载,《法经》共有六篇,即盗法(針對侵犯[[私有財產]])、贼法(針對侵犯人身體)、囚法(或网法,用於斷獄)、捕法(用於補亡)、杂法(用於懲罰越城、[[賭博]]、[[欺詐]]、[[貪污]]、淫亂等行為)、具法(根據具體情況加重或減輕刑罰的規定)。(來源,歷史的長河, 中國歷史十六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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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對於《法經》的名稱意義可謂眾說紛揉。蔡樞衡所著的《中國刑法史》中認為「法經」是概括西周「邦法」、「邦成」兩部刑法而成,因此「法經」的法是代表「邦法」,而「經」則和「刑」相近,或者「經」可借為「成」,因此「法經」指的是法刑或法成。{{rn|{{cite book|author=蔡枢衡|title=中国刑法史|location=广西|publisher=广西人民出版社|date=1983|page=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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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漢林、魏克家所著的《中國刑法簡史》中認為「法」借為「伐」,而「伐」指擊或處罰之意,「法」應使用了古意,應指肉刑。「經」則是「剄」的借字,因此「法經」實際是指肉刊和死刑兩種刑罰。 {{rn|{{cite book|author=宁汉林|author2=魏克家|title=中国刑法简史|location=北京|publisher=中国检察出版社|date=1997|page=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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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經》的本意是以法制來保障魏國的[[變法]]有序的進行,然而影響超越了魏國。中国法学界通行的[[改法为律]]说认为,[[商鞅]]從魏國進入秦國,幫[[秦孝公]]變法,便是以《法經》为基础制定[[秦律]],但也有学者质疑这一说法,亦有学者质疑《法经》是否存在。以後的秦律和[[漢律]]都是在《法經》的基礎上逐步擴充而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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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慧潔認為「法」和「經」兩字在春秋戰國時應用廣泛,認為「法經」只可能使用其通行意思。但《法經》中的「經」字有可能是後人所加。{{R|楊慧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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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蒲坚]]著,[[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ISBN 7-304-02441-0,第四章第二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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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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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經》原文已失傳。根據史料的零星記載,《法經》共有六篇,即:<ref>{{Cite book|title=中國法制史|last=段秋關|publisher=北京大學出版社|year=2005|isbn=7301086385|location=北京|pages=62-64|last2=王立民}}</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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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盜法(關於打擊侵犯財產權方面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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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賊法(關於懲治國家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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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法(亦稱囚法,關於囚禁和審判犯罪者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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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捕法(關於捉拿、追捕犯罪者相關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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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雜法(關於懲罰除盜、賊以外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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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法(對《法經》其他五篇的一般性原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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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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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提到李悝有著《法經》的文獻是[[陳群 (三國)|陳群]]、[[刘劭 (三国)|劉劭]]所著的《魏律序》,後錄於《[[晉書]]·刑法志》,記有李悝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先於《盜》《賊》」。其後,《[[唐律疏議]]》對《法經》亦有所記述,「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唐六典]]》注中亦有類似的記述。至明末,[[董說]]的《[[七國考]]》中的《魏刑法》引有[[桓譚]]《[[新論]]》中關於《法經》的記述,約為300字,記載較為詳細。{{R|何勤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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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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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秦兩漢的文獻中對李悝著《法經》一事隻字未提,而是首見於唐代學者所編纂的《晉書·刑法志》。因此,在20世紀30年代起,學者對於李悝編寫《法經》一事多有質疑。{{R|何勤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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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李悝沒有著《法經》的學者有捷克斯洛伐克學者鮑格洛、日本學者[[仁井田陞]]、守屋美都雄、中國學者楊寬、廖宗麟等。1959年,捷克斯洛伐克學者[[鲍格洛|鮑格洛]]在《[[東方檔案]]》第27期發表《李悝〈法經〉的一個雙重偽造問題》,認為桓譚《新論》在明清時已經不存在,自然不可能出現在董說的《七國考》中,認為他是以《晉書·刑法志》內容加以偽造的。1965年,日本學者守屋美都雄發表了《關於李悝〈法經〉的一個問題》,反駁鮑格洛的意見,認為桓譚《新論》確有可能至明末還存在。{{R|李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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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學者方面,楊寬初期認為董說《七國考》中確是徵引桓譚《新論》的原文,其後又認為有董說偽造的可能。廖宗麟認為《法經》的指導思想「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不合戰國時代各諸侯國對「富國強兵」的要求。而在李悝的個人從政經歷來說,未見其在法律上有所作為。再者,當時無論是儒、法、道家也好都沒有編纂過專門的法律著作,認為這不合李悝先後時代政治家的所為。{{R|廖宗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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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李悝著有《法經》的學者有中國學者李力、張警、段俊杰{{r|段俊傑}}等。李力認為假如桓譚《新論》中確有記述《法經》的內容的話,應該在《隋書·經籍志》、《唐律疏議》中有所反映,不應該隻字不提,認為董說《七國志》中徵引《新論》的內容確為偽造。但他認為,漢代時期《法經》已經佚失,只是魏明帝後至《晉書·刑法志》的作者發現了間接的材料,認為《七國志》引《新論》文雖偽,但李悝確著有《法經》。{{R|李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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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警認為,漢代文獻中不見有《法經》記述的原因是因為漢代史學家不好談論秦律,因此也不會討論秦律祖本的《法經》,因此在他們的作品中不見有《法經》的記載。而且桓譚的《新論》在明代尚有完書,董說很有可能確實看見其書。而且董說本身的有一定的人物操守,不太可能對作偽書。{{R|張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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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陽認為《法經》雖是真實,但不是李悝所著,認為應該是於商鞅死後至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前由某秦國人所撰。{{R|夏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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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name=廖宗麟|1={{cite journal|author=廖宗麟|title=李悝撰《法經》質疑補證|journal= 河池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date=2006|volume=|issue=01|page=7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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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name=楊慧清|1={{cite journal|author=楊慧清|title=《法經》名稱由來駁議|journal= 韶關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date=2001|volume=|issue=04|page=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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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中國各朝代法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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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私家法學著作,也是中国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舊題魏國李悝所撰,已經亡佚,其存在真偽受到學界爭議。[1]
名稱
[编辑]學者對於《法經》的名稱意義可謂眾說紛揉。蔡樞衡所著的《中國刑法史》中認為「法經」是概括西周「邦法」、「邦成」兩部刑法而成,因此「法經」的法是代表「邦法」,而「經」則和「刑」相近,或者「經」可借為「成」,因此「法經」指的是法刑或法成。[2]
寧漢林、魏克家所著的《中國刑法簡史》中認為「法」借為「伐」,而「伐」指擊或處罰之意,「法」應使用了古意,應指肉刑。「經」則是「剄」的借字,因此「法經」實際是指肉刊和死刑兩種刑罰。 [3]
楊慧潔認為「法」和「經」兩字在春秋戰國時應用廣泛,認為「法經」只可能使用其通行意思。但《法經》中的「經」字有可能是後人所加。[4]
內容
[编辑]《法經》原文已失傳。根據史料的零星記載,《法經》共有六篇,即:[5]
- 盜法(關於打擊侵犯財產權方面的法律)
- 賊法(關於懲治國家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 網法(亦稱囚法,關於囚禁和審判犯罪者的法律)
- 捕法(關於捉拿、追捕犯罪者相關的法律)
- 雜法(關於懲罰除盜、賊以外的法律)
- 具法(對《法經》其他五篇的一般性原則規定)
記載
[编辑]最早提到李悝有著《法經》的文獻是陳群、劉劭所著的《魏律序》,後錄於《晉書·刑法志》,記有李悝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先於《盜》《賊》」。其後,《唐律疏議》對《法經》亦有所記述,「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唐六典》注中亦有類似的記述。至明末,董說的《七國考》中的《魏刑法》引有桓譚《新論》中關於《法經》的記述,約為300字,記載較為詳細。[1]
真偽
[编辑]在先秦兩漢的文獻中對李悝著《法經》一事隻字未提,而是首見於唐代學者所編纂的《晉書·刑法志》。因此,在20世紀30年代起,學者對於李悝編寫《法經》一事多有質疑。[1]
認為李悝沒有著《法經》的學者有捷克斯洛伐克學者鮑格洛、日本學者仁井田陞、守屋美都雄、中國學者楊寬、廖宗麟等。1959年,捷克斯洛伐克學者鮑格洛在《東方檔案》第27期發表《李悝〈法經〉的一個雙重偽造問題》,認為桓譚《新論》在明清時已經不存在,自然不可能出現在董說的《七國考》中,認為他是以《晉書·刑法志》內容加以偽造的。1965年,日本學者守屋美都雄發表了《關於李悝〈法經〉的一個問題》,反駁鮑格洛的意見,認為桓譚《新論》確有可能至明末還存在。[6]
中國學者方面,楊寬初期認為董說《七國考》中確是徵引桓譚《新論》的原文,其後又認為有董說偽造的可能。廖宗麟認為《法經》的指導思想「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不合戰國時代各諸侯國對「富國強兵」的要求。而在李悝的個人從政經歷來說,未見其在法律上有所作為。再者,當時無論是儒、法、道家也好都沒有編纂過專門的法律著作,認為這不合李悝先後時代政治家的所為。[7]
認為李悝著有《法經》的學者有中國學者李力、張警、段俊杰[8]等。李力認為假如桓譚《新論》中確有記述《法經》的內容的話,應該在《隋書·經籍志》、《唐律疏議》中有所反映,不應該隻字不提,認為董說《七國志》中徵引《新論》的內容確為偽造。但他認為,漢代時期《法經》已經佚失,只是魏明帝後至《晉書·刑法志》的作者發現了間接的材料,認為《七國志》引《新論》文雖偽,但李悝確著有《法經》。[6]
張警認為,漢代文獻中不見有《法經》記述的原因是因為漢代史學家不好談論秦律,因此也不會討論秦律祖本的《法經》,因此在他們的作品中不見有《法經》的記載。而且桓譚的《新論》在明代尚有完書,董說很有可能確實看見其書。而且董說本身的有一定的人物操守,不太可能對作偽書。[9]
夏陽認為《法經》雖是真實,但不是李悝所著,認為應該是於商鞅死後至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前由某秦國人所撰。[10]
參考文獻
[编辑]- ^ 1.0 1.1 1.2 何勤華. 《法經》:中國成文法典的濫觴. 檢察風云. 2014, (08): 36-37.
- ^ 蔡枢衡. 中国刑法史. 广西: 广西人民出版社. 1983: 4.
- ^ 宁汉林; 魏克家. 中国刑法简史.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7: 18-19.
- ^ 楊慧清. 《法經》名稱由來駁議. 韶關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1, (04): 1-6.
- ^ 段秋關; 王立民. 中國法制史.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5: 62–64. ISBN 7301086385.
- ^ 6.0 6.1 李力. 從幾條未引起人們注意的史料辨析《法經》. 中國法學. 1990, (02): 115-120.
- ^ 廖宗麟. 李悝撰《法經》質疑補證. 河池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6, (01): 79-82.
- ^ 段俊杰. 《七國考》中《法經》引文真偽再辨. 求索. 2015, (01): 128-132.
- ^ 張警. 《七國考》《法經》引文真偽析疑 (PDF). 法學研究. 1983, (06): 68-72.
- ^ 夏陽. 《法經》論考. 法制與經濟(下半月). 2008, (05): 121-12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