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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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是公元前五世紀末由魏國李悝所編撰的作品,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私家法學著作,也是[[中国]]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R|何勤華}}《法經》已經亡佚,但在其他書籍中可尋得佚文,出土文獻中亦有記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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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對於《法經》的名稱意義可謂眾說紛揉。蔡樞衡所著的《中國刑法史》中認為「法經」是概括西周「邦法」、「邦成」兩部刑法而成,因此「法經」的法是代表「邦法」,而「經」則和「刑」相近,或者「經」可借為「成」,因此「法經」指的是法刑或法成。{{rn|{{cite book|author=蔡枢衡|title=中国刑法史|location=广西|publisher=广西人民出版社|date=1983|page=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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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漢林、魏克家所著的《中國刑法簡史》中認為「法」借為「伐」,而「伐」指擊或處罰之意,「法」應使用了古意,應指肉刑。「經」則是「剄」的借字,因此「法經」實際是指肉刊和死刑兩種刑罰。 {{rn|{{cite book|author=宁汉林魏克家|title=中国刑法简史|location=北京|publisher=中国检察出版社|date=1997|page=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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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慧潔認為「法」和「經」兩字在春秋戰國時應用廣泛,認為「法經」只可能使用其通行意思。但《法經》中的「經」字有可能是後人所加。{{R|楊慧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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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杂法(用於懲罰越城、[[賭博]]、[[欺詐]]、[[貪污]]、淫亂等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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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法(根據具體情況加重或減輕刑罰的規定)。 |
* 具法(根據具體情況加重或減輕刑罰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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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提到李悝有著《法經》的文獻是陳群、劉邵所著的《晉書·刑法志》,記有李悝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先於《盜》《賊》」。其後,《唐律疏議》對《法經》亦有所記述,「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唐六典》注中亦有類似的記述。{{R|何勤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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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明末,董說的《七國考》中的《魏刑法》引有桓譚《新論》中關於《法經》的記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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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秦兩漢的文獻中對李悝著《法經》一事隻字末提,而是首見於唐代學者所編纂的《晉書·刑法志》。因此,在20世紀30年代起,學者對於李悝編寫《法經》一事多有質疑,包括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小川茂树、泷川政次郎,捷克斯洛伐克学者鲍格洛,以及中国学者杨宽等。相反,中國研究法制史的絕大部份學者都認為《法經》是真實的,包括有西南大學教授張警和北京大學教授浦堅等。{{R|何勤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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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經》的本意是以法制來保障魏國的[[變法]]有序的進行,然而影響超越了魏國。中国法学界通行的[[改法为律]]说认为,[[商鞅]]從魏國進入秦國,幫[[秦孝公]]變法,便是以《法經》为基础制定[[秦律]],但也有学者质疑这一说法,亦有学者质疑《法经》是否存在。以後的秦律和[[漢律]]都是在《法經》的基礎上逐步擴充而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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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蒲坚]]著,[[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ISBN 7-304-02441-0,第四章第二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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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前4世紀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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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1日 (三) 04:39的版本
法家系列條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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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人物 |
春秋:管仲、士匄、子产 |
法家著作 |
《法经》是公元前五世紀末由魏國李悝所編撰的作品,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私家法學著作,也是中国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1]《法經》已經亡佚,但在其他書籍中可尋得佚文,出土文獻中亦有記述。
名稱
學者對於《法經》的名稱意義可謂眾說紛揉。蔡樞衡所著的《中國刑法史》中認為「法經」是概括西周「邦法」、「邦成」兩部刑法而成,因此「法經」的法是代表「邦法」,而「經」則和「刑」相近,或者「經」可借為「成」,因此「法經」指的是法刑或法成。[2]
寧漢林、魏克家所著的《中國刑法簡史》中認為「法」借為「伐」,而「伐」指擊或處罰之意,「法」應使用了古意,應指肉刑。「經」則是「剄」的借字,因此「法經」實際是指肉刊和死刑兩種刑罰。 [3]
楊慧潔認為「法」和「經」兩字在春秋戰國時應用廣泛,認為「法經」只可能使用其通行意思。但《法經》中的「經」字有可能是後人所加。[4]
內容
《法经》原文已失传。根据后来文献记载(來源,歷史的長河, 中國歷史十六講),《法经》共有六篇,即
流傳
最早提到李悝有著《法經》的文獻是陳群、劉邵所著的《晉書·刑法志》,記有李悝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先於《盜》《賊》」。其後,《唐律疏議》對《法經》亦有所記述,「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唐六典》注中亦有類似的記述。[1]
至明末,董說的《七國考》中的《魏刑法》引有桓譚《新論》中關於《法經》的記述。
爭論
在先秦兩漢的文獻中對李悝著《法經》一事隻字末提,而是首見於唐代學者所編纂的《晉書·刑法志》。因此,在20世紀30年代起,學者對於李悝編寫《法經》一事多有質疑,包括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小川茂树、泷川政次郎,捷克斯洛伐克学者鲍格洛,以及中国学者杨宽等。相反,中國研究法制史的絕大部份學者都認為《法經》是真實的,包括有西南大學教授張警和北京大學教授浦堅等。[1]
研究
《法經》的本意是以法制來保障魏國的變法有序的進行,然而影響超越了魏國。中国法学界通行的改法为律说认为,商鞅從魏國進入秦國,幫秦孝公變法,便是以《法經》为基础制定秦律,但也有学者质疑这一说法,亦有学者质疑《法经》是否存在。以後的秦律和漢律都是在《法經》的基礎上逐步擴充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