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法经:修订间差异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删除的内容 添加的内容
// Edit via Wikiplus
无编辑摘要
标签加入不可见字符 可视化编辑
第1行: 第1行:
{{otheruses|other=法经的其它含义|仪轨经}}
{{otheruses|other=法经的其它含义|仪轨经}}
{{法家}}
{{法家}}
'''法经'''是[[战国时期]][[国 (战国)|魏国]][[李悝]]制定[[中国]]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成为以后历代典的蓝本
'''法经'''公元前五世紀末由李悝所編撰的作品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私家法學著作,也是[[中国]]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R|何勤華}}《經》已經亡佚,但在其他書籍中可尋得佚文,出土文獻中亦有記述

== 名稱 ==
學者對於《法經》的名稱意義可謂眾說紛揉。蔡樞衡所著的《中國刑法史》中認為「法經」是概括西周「邦法」、「邦成」兩部刑法而成,因此「法經」的法是代表「邦法」,而「經」則和「刑」相近,或者「經」可借為「成」,因此「法經」指的是法刑或法成。{{rn|{{cite book|author=蔡枢衡|title=中国刑法史|location=广西|publisher=广西人民出版社|date=1983|page=4}}}}

寧漢林、魏克家所著的《中國刑法簡史》中認為「法」借為「伐」,而「伐」指擊或處罰之意,「法」應使用了古意,應指肉刑。「經」則是「剄」的借字,因此「法經」實際是指肉刊和死刑兩種刑罰。 {{rn|{{cite book|author=宁汉林‚魏克家|title=中国刑法简史|location=北京|publisher=中国检察出版社|date=1997|page=18-19}}}}

楊慧潔認為「法」和「經」兩字在春秋戰國時應用廣泛,認為「法經」只可能使用其通行意思。但《法經》中的「經」字有可能是後人所加。{{R|楊慧清}}


== 內容 ==
== 內容 ==
第12行: 第19行:
* 杂法(用於懲罰越城、[[賭博]]、[[欺詐]]、[[貪污]]、淫亂等行為)
* 杂法(用於懲罰越城、[[賭博]]、[[欺詐]]、[[貪污]]、淫亂等行為)
* 具法(根據具體情況加重或減輕刑罰的規定)。
* 具法(根據具體情況加重或減輕刑罰的規定)。

== 流傳 ==
最早提到李悝有著《法經》的文獻是陳群、劉邵所著的《晉書·刑法志》,記有李悝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先於《盜》《賊》」。其後,《唐律疏議》對《法經》亦有所記述,「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唐六典》注中亦有類似的記述。{{R|何勤華}}

至明末,董說的《七國考》中的《魏刑法》引有桓譚《新論》中關於《法經》的記述。

== 爭論 ==
在先秦兩漢的文獻中對李悝著《法經》一事隻字末提,而是首見於唐代學者所編纂的《晉書·刑法志》。因此,在20世紀30年代起,學者對於李悝編寫《法經》一事多有質疑,包括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小川茂树、泷川政次郎,捷克斯洛伐克学者鲍格洛,以及中国学者杨宽等。相反,中國研究法制史的絕大部份學者都認為《法經》是真實的,包括有西南大學教授張警和北京大學教授浦堅等。{{R|何勤華}}


== 研究 ==
== 研究 ==
《法經》的本意是以法制來保障魏國的[[變法]]有序的進行,然而影響超越了魏國。中国法学界通行的[[改法为律]]说认为,[[商鞅]]從魏國進入秦國,幫[[秦孝公]]變法,便是以《法經》为基础制定[[秦律]],但也有学者质疑这一说法,亦有学者质疑《法经》是否存在。以後的秦律和[[漢律]]都是在《法經》的基礎上逐步擴充而成的。
《法經》的本意是以法制來保障魏國的[[變法]]有序的進行,然而影響超越了魏國。中国法学界通行的[[改法为律]]说认为,[[商鞅]]從魏國進入秦國,幫[[秦孝公]]變法,便是以《法經》为基础制定[[秦律]],但也有学者质疑这一说法,亦有学者质疑《法经》是否存在。以後的秦律和[[漢律]]都是在《法經》的基礎上逐步擴充而成的。


== 资料 ==
== 考 ==
{{reflist}}
*《中国法制史》,[[蒲坚]]著,[[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ISBN 7-304-02441-0,第四章第二节。

[[Category:前4世紀法律]]
[[Category:前4世紀法律]]
[[Category:春秋战国历史|法]]
[[Category:春秋战国历史|法]]

2022年9月21日 (三) 04:39的版本


法家系列條目

法家人物
春秋管仲士匄子产

戰國李悝吳起慎到申不害
商鞅李斯韩非

法家著作

法经》是公元前五世紀末由魏國李悝所編撰的作品,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私家法學著作,也是中国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1]《法經》已經亡佚,但在其他書籍中可尋得佚文,出土文獻中亦有記述。

名稱

學者對於《法經》的名稱意義可謂眾說紛揉。蔡樞衡所著的《中國刑法史》中認為「法經」是概括西周「邦法」、「邦成」兩部刑法而成,因此「法經」的法是代表「邦法」,而「經」則和「刑」相近,或者「經」可借為「成」,因此「法經」指的是法刑或法成。[2]

寧漢林、魏克家所著的《中國刑法簡史》中認為「法」借為「伐」,而「伐」指擊或處罰之意,「法」應使用了古意,應指肉刑。「經」則是「剄」的借字,因此「法經」實際是指肉刊和死刑兩種刑罰。 [3]

楊慧潔認為「法」和「經」兩字在春秋戰國時應用廣泛,認為「法經」只可能使用其通行意思。但《法經》中的「經」字有可能是後人所加。[4]

內容

《法经》原文已失传。根据后来文献记载(來源,歷史的長河, 中國歷史十六講),《法经》共有六篇,即

  • 盗法(針對侵犯私有財產
  • 贼法(針對侵犯人身體)
  • 囚法(或网法,用於斷獄)
  • 捕法(用於補亡)
  • 杂法(用於懲罰越城、賭博欺詐貪污、淫亂等行為)
  • 具法(根據具體情況加重或減輕刑罰的規定)。

流傳

最早提到李悝有著《法經》的文獻是陳群、劉邵所著的《晉書·刑法志》,記有李悝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先於《盜》《賊》」。其後,《唐律疏議》對《法經》亦有所記述,「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唐六典》注中亦有類似的記述。[1]

至明末,董說的《七國考》中的《魏刑法》引有桓譚《新論》中關於《法經》的記述。

爭論

在先秦兩漢的文獻中對李悝著《法經》一事隻字末提,而是首見於唐代學者所編纂的《晉書·刑法志》。因此,在20世紀30年代起,學者對於李悝編寫《法經》一事多有質疑,包括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小川茂树、泷川政次郎,捷克斯洛伐克学者鲍格洛,以及中国学者杨宽等。相反,中國研究法制史的絕大部份學者都認為《法經》是真實的,包括有西南大學教授張警和北京大學教授浦堅等。[1]

研究

《法經》的本意是以法制來保障魏國的變法有序的進行,然而影響超越了魏國。中国法学界通行的改法为律说认为,商鞅從魏國進入秦國,幫秦孝公變法,便是以《法經》为基础制定秦律,但也有学者质疑这一说法,亦有学者质疑《法经》是否存在。以後的秦律和漢律都是在《法經》的基礎上逐步擴充而成的。

參考

  1. ^ 1.0 1.1 1.2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何勤華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2. ^ 蔡枢衡. 中国刑法史. 广西: 广西人民出版社. 1983: 4. 
  3. ^ 宁汉林‚魏克家. 中国刑法简史.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7: 18-19.  参数|author=值左起第4位存在C1控制符 (帮助)
  4. ^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楊慧清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