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美国新闻自由

本页使用了标题或全文手工转换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美国政府认为,美国高度发达的传媒有赖于其自由的新闻环境,其中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新闻自由奠定了基础。

历史

[编辑]

殖民地时期北美的第一张报纸被称为“权威报纸”,意指该报纸由英国的殖民政府出版发行,是殖民政府的传声筒。第一张定期出版的报纸是《波士顿新闻信》,出版人是约翰·坎贝尔,从1704年起每周发行一次。殖民地时期的报纸发行机构不是邮局,就是政府,因此此时的新闻界很难挑战政府的权威。

殖民地时期的第一张独立的报纸是詹姆斯·富兰克林波士顿发行的《新英格兰报》。该报诞生于1721年。几年后,詹姆斯·富兰克林的弟弟本杰明·富兰克林买下了费城的《宾夕法尼亚公报》,这张报纸是殖民地时期报业的佼佼者。

在这一时期,创立报纸是无需经过当局许可的。报纸可以自由发表言论,但是却有可能因宣扬不利于当局的言论而被政府以“诽谤罪”或“煽动罪”加以指控。“新闻自由”这一概念之所以能够被明文写入美国宪法,最早可以追溯至1735年发生在纽约联邦政府诉约翰·彼得·曾格案。曾格的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声称无论如何,传播事实都不能构成诽谤。在他精彩的辩护下曾格被无罪开释。尽管有曾格案作为先例,其时的联邦政府仍然声称他们有权力将那些宣扬不合时宜观点的报刊所有者关进监狱。

美国独立战争中,领导者们将新闻自由作为他们致力于争取的权利之一。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宣称:“新闻自由是一切政治自由的基石,任何一个民主政权都绝不应妨碍这种自由。”与之类似,在1780年的《麻萨诸塞宪法》中规定:“新闻自由对于保障一个国家其他自由而言必不可少。在新的联邦政府中,这一自由不容妨害。”以此为基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正式规定,国会永远不许制定妨害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法律。新闻自由制度在美国正式确立。

汤玛斯·杰佛逊在1787年表示:“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所以首要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1]

立法保障

[编辑]

美国新闻自由的宪法基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一段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 因为《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的起草者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于1786年指出:“我们的自由取决于新闻出版自由,限制这项自由即会失去这项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于1791年被纳入美国宪法。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司法保障

[编辑]

近十年来,由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主持的美国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依据,废除了13条联邦法、8条州法及4条地方法。

最高法院的裁决体现了美国体制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保障新闻自由宪法高于联邦、州或地方的单项法律。最高法院做出的加强新闻出版自由的最重要的裁决包括:

  1. 1931年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英语Near v. Minnesota(Near v. Minnesota)。最高法院除了保护新闻出版不受联邦法律的干涉,还进而保护其不受州法律的干涉。在此之前,新闻出版只受到不被联邦政府控制的保护。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还废除了此前施加的大多数限制。
  2. 1936年格罗让诉美国出版公司案(Gorsjean v. American Press Co.)。最高法院裁定政府不得根据报纸的发行量征税。世界各地有很多政府仍在利用歧视性税收手段不公正地压制媒体并增加媒体的负担。
  3. 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最高法院裁定,公职官员不能针对发表与公务行为有关的诽谤性不实言词要求得到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有关言词出于"实际恶意"。这项规则的适用范围后来被扩大到所有公众人物。
  4. 1971年《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New York Times v. United States)。最高法院裁定,新闻出版不受"先前的限制"是近乎绝对的。《纽约时报》获准刊登同越战有关的"五角大楼文件"(The Pentagon Papers),尽管政府认为这将损害国家安全。最高法院裁定,政府未能证明公布这些文件会"给国家利益造成直接的、即时的、不可弥补的损害"。
  5. 1974年《迈阿密先驱报》诉托内罗案(Miami Herald v. Tornillo)。最高法院裁定,竞选公职的候选人没有权利以对等的篇幅回应报纸对他的攻击。不过,最高法院尚未向广播传媒提供类似的保护。广播公司必须在特定情况下提供应答的权利。
  6. 1988年好色客杂志诉法威尔案(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最高法院裁定,媒体有权模仿嘲弄公众人物,即使这种嘲弄“极端无礼”,甚至造成精神痛苦。
  7. 2001年巴特尼基诉沃珀案(Bartnicki v. Vopper)。最高法院裁定,在涉及公众关注的问题时,第一修正案保护新闻媒体,即便媒体播放的手机交谈录音是他人非法截获的。

司法实践中判定言论是否合法的几项原则

[编辑]
  1. 危险倾向原则
  2. 明显而即刻危险英语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3. 平衡原则
  4. 绝对原则和行动原则

其它因素

[编辑]

美国像其他众多民主社会一样,建立了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生机勃勃的公民社会。各类非政府组织纷纷出现,保护并促进自由的媒体。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迫于他们的压力,越来越注重满足新闻工作者的需求。例如,联邦政府及许多州政府在上个世纪通过了信息自由和公开会议法,为媒体提供了获取信息的法定权利。

影响新闻业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技术的飞速发展,最近几十年尤为明显。例如,围绕互联网以及该媒体受到保护的新闻功能包括和不包括哪些内容展开了大量讨论。时代华纳(Time-Warner)的媒体律师马德琳·沙克特(Madeleine Schachter)强调了这一点。沙克特撰写了《互联网言论法》(The Law of Internet Speech)一书,她说:“法院将不得不应对互联网及新技术的问题,他们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所涉及的功能的性质。”她还说,法院的裁决必须“足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

另一项影响媒体的技术进步是有线电视卫星电视的发展。目前,美国的大多数电视市场都有数百个电视网及电视台。因此,广播电视与印刷媒体之间的传统区分方法──最初主要源于电视台为数有限──越来越不符合新环境。1987年,公平原则(Fairness Doctrine,该原则规定了适用于广播媒体但不适用于印刷媒体的报导要求)被废除,意味着媒体的现状得到承认。制约媒体功能的法律及规章框架将随着技术及其他因素的新变化而有可能进一步演变,塑造这个新世纪中的媒体。在新闻自由原则的捍卫者看来,这一原则将不会改变。包括美国政府在内的大部分人相信,新闻自由仍将是美国自由的基石。

争议

[编辑]

1971年《纽约时报》揭发与刊载美国国防部如何卷入越战始末的最机密文件。时报为此与美国政府之间展开权利冲突的诉讼。这个关系国家最高机密之不容泄漏,以及新闻自由不容政府干预与限制的抗争,最后经由美国最高法院做出终审决断,支援时报继续刊完这份“最高机密文件”。

2005年《新闻周刊》报道美军亵渎古兰经事件,后迫于美国政府压力,收回相关报道。事后美军调查报告显示《新闻周刊》报道属实。

2005年由于拒绝向法庭透露泄露瓦莱丽·普莱姆是中央情报局的秘密特工的消息源身份,《纽约时报》记者朱迪思·米勒2005年7月6日被判入狱18个月,她的入狱引起了广泛争论。有观点认为应加强联邦立法保护记者独立采访权,也有观点认为记者的采访自由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

参考文献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