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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權利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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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權利修正案」(英語:Equal Rights Amendment,簡稱「ERA」)是《美國憲法》的一項修正案,旨在消除男女在離婚、財產、就業等領域上的法律區別,從而減少社會上的性別歧視現象,保障所有美國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權利。

該修正案最初是由艾麗斯·保羅和克麗絲特爾·伊斯曼編寫,希望通過修正案來禁止法律中的性別歧視。1921年,該修正案提案首次被遞交至美國國會審議,並從此引發了關於美國社會關於性別平等的意義的大辯論。支持者認為該提案能夠減少社會上的性別歧視現象,而反對者則認為該提案認可墮胎、避孕等權利,將扭曲傳統家庭價值觀。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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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權利修正案》包含三個條款:

  • 第一,聯邦或州不得因性別而拒絕或剝奪人們在法律上的平等權利;
  • 第二,國會有權通過適當的立法執行本條的規定;
  • 第三,本修正案自批准之日起兩年後生效。

1865年,南北戰爭結束,之後美國陸續通過了三條修正案(重建修正案),以終結奴隸制並保障個人權利。其中第十三修正案廢除了奴隸制;第十四修正案規定了政府應保障個人權利;第十五修正案保障了投票權。但這些修正案中所保護的對象只是男性。女性的權利(如投票權)就沒有得到保障。此外女性權益的支持者提出:性別歧視在美國社會中是一個普遍現象,尤其表現在工資、職位、生育領域。此為《平等權利修正案》出現的背景。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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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等權利修正案的早期歷史上,受民權運動的影響,中產階級婦女,特別是女性主義者,在很大程度上是支持的,而那些為工人階級說話的保守派民主黨人則常常反對,指出就業婦女需要對工作條件和工作的時間進行專門的保護。

該修正案提案於1921年首次提出,撰寫者為艾麗斯·保羅和克麗絲特爾·伊斯曼(Crystal Eastman,1881-1928)。同年該提案被遞交國會,但沒有通過。此後從20世紀30年代至50年代,雖然該提案被多次遞交國會,但都沒有獲得通過。不過,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由於大量男性被投送至戰場,美國的女性開始大規模地走出家門,填補各行各業勞動力的空缺,這也加速了大量女性參與政治、法律、獲得高等教育的進程,為《平等權利修正案》的再度復興奠定了基礎。

20世紀60年代後,受到民權運動第二波女權主義的影響,《平等權利修正案》逐漸受到了越來越多人的支持。1971年,眾議員瑪爾塔·格里菲斯(Martha Griffiths,1912-2003)再度將該項提案遞交國會審議。同年10月,眾議院以354比24的投票通過了這項提案,次年3月,參議院也以84比8的投票批准了這項提案。之後,按照美國憲法第五條所規定的修正案通過辦法,國會將提案送至各州審議。根據憲法,提案在國會兩院通過後,需要遞交給各州審議。只有超過四分之三的州批准同意該提案後,該提案才能正式成為憲法修正案。

國會起初將截至日期設定在了1979年3月。至1977年時,該提案已經在35個州得到了通過,距離憲法要求的「四分之三州通過」僅剩下3個州。在當時,民主黨和共和黨都對該法案持支持態度,因此這項提案似乎註定會被通過。但此時,在持保守主義的社會運動人士菲利絲·施拉夫利(Phyllis Schlafly,1924-2016)活動下,民眾對於該提案的態度開始發生改變。施拉夫利提出,該提案實際上對女性權益不利,並且會改變女性在傳統家庭中的角色,扭曲傳統的家庭價值觀。在施拉夫利的積極宣傳下,至1979年3月時,不但再沒有一個州通過該提案,反而五個州(內布拉斯加田納西愛達荷肯塔基南達科他)的議會通過投票撤銷了他們對於該提案的支持。這五個州的決定不僅讓這個提案的通過變得更加不可能,同時也引發了一個法律程序問題。因為美國憲法第五條沒有定下關於州議會撤銷支持修正案提案的機制,因此這五個州當時的決定成為了一個遺留至今的法律程序問題。

1978年,國會通過一項決議,將這個提案的截至日期延長至1982年6月。不過受到20世紀70至90年代保守主義回潮的影響,美國社會中的反墮胎運動高漲。在這一輪新保守主義的浪潮背景下,共和黨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採取反墮胎的政治立場,並撤回了對《平等權利修正案》的支持。因此從1978年至1982年間,沒有任何一個州通過了對該修正案的支持決定。這也宣告了《平等權利修正案》第二次衝擊修正案地位的嘗試宣告失敗。

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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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之後,隨着美國社會的多元化程度不斷加深,關於《平等權利修正案》的爭論依然在持續,並在進入21世紀後不斷升溫。2020年2月,經民主黨眾議員提出,眾議院以232比183的投票,同意取消了關於《平等權利修正案》的截止期限,但是這項決議卻未能在參議院獲得通過。2021年3月,眾議院再次以222比204的投票同意取消了關於《平等權利修正案》的截止期限,但參議院尚未能通過。

在州方面,儘管《平等權利修正案》衝擊修正案地位的努力已經在1982年過期,但各州並未因此停止關於這一修正案的爭論。《平等權利修正案》的反對者提出:國會沒有權力修改該提案的最後通過期限,因此該提案早已作廢。而《平等權利修正案》的支持者則宣稱,國會沒有權力為該該提案設定最後通過期限,因此該提案應該一直有效。同時,《平等權利修正案》的支持者也認為,州無權撤銷他們對於該提案的支持,因此70年代末那五個州的撤銷行為屬於無效。近些年仍然有州通過決議,宣佈支持該提案:2017年,內華達州宣佈支持該提案;2018年,伊利諾伊州宣佈支持該提案;2020年,弗吉尼亞州宣佈支持該提案。這讓現在或曾經支持過該提案的總州數量達到了38,這無疑激化了提案支持者和反對者之間的爭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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