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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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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区划,自东周春秋时代因统治者对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需求而产生。战国时代,早期行政区划制度——郡县制成熟。至秦灭六国,郡县制推广至全国,完成对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的塑造[1]。其后历经多代演变,绵延至今。

历代政府依靠制度化的行政区设置,管理土地、人民,执行日常行政。除了中原王朝外,往往还同时存在着许多边疆民族建立的政权,其行政区划制度各不相同。某一行政区的设置,可历千年,但其管辖范围并不见得相同,即使是同一朝代,也可能会发生变化。

行政区划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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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萌芽、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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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区划有悠久的历史,今普遍使用的等行政区单位名称甚至可追溯至先秦上古时代。《尚书》中的《夏书·禹贡》记载,大禹的时候,天下分为九州,分别为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梁州雍州豫州。豫州是中心,其他州环绕豫州。

真正的行政区划制度则是萌芽发展于东周春秋时期。此前,西周时期,国家政治实行分封制周天子并不直接管理土地、人口。除王畿之外的土地,被分封给亲属、大臣,建立诸侯国。诸侯国再分封卿大夫。东周时,周天子“王命不行”,诸侯崛起。在地方行政上,出现的划分,早期行政区划制度——郡县制的雏形出现。在对县的研究中,研究者指,分封制的内在矛盾是其演进的原始动力,君主专制是其演进的理论指导,统治者争夺土地、人口是演进的客观物质基础[1]

秦灭六国后,郡县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参见:先秦行政区划。从秦朝起,中国历代王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制度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州、郡时代
  2. 隋唐五代宋辽金时期,道、路时代
  3. 元明清时期,行省时代

州郡时期(前221年-5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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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行政区划分为两级,以郡统县。秦始皇在前221年分全国为36郡,到秦末增加到40多个郡。县共有1000多个,一个郡一般管十几到二三十个县。

到了汉朝,有些郡分封给诸侯王,称为王国。汉朝初年诸侯王掌有王国的实权,一可以有几个郡。从汉景帝汉武帝以后,撤销了诸侯王的统治权,规定一国只能管一郡,王国官吏由朝廷直接任命,郡和国在行政区划制度上已没有了区别,不同的只是名称而已(王国的税收不交给朝廷)。汉武帝时,把全国的郡国分为13个刺史部,另外首都附近的7个郡称为司隶校尉部。这是一种监察区域,并不是行政区域,刺史只负责监察地方长官,不管地方行政。这些刺史部的名称大多以《禹贡》、《职方》里的州名命名,所以当时人常称一部为一西汉后期,全国有103个郡、国。到东汉中期,又在边境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了属国,相当于郡一级的政区。

黄巾起义后,州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成为郡以上的一级政区。这种格局到三国时就固定下来了,维持了大约400年的时间。三国时,曹魏有12州,东吴有4州,蜀汉只有1州。西晋统一时共有19州,173郡国。西晋末年,增设两州,共有21州。之后州的辖区逐步缩小,到了南北朝前期,共有五六十个州。到南北朝末期,州增加到300多个,郡增加到600多个。此时平均一个州只管2个郡,每个郡只管2、3个县。州郡县三级制的意义已经完全丧失了。所以到了后期,只有州刺史和县令长到任理事,郡的太守并不上任理事,实际上已经变成了州县二级制。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年)于是撤销了郡,只剩下州和县。

隋文帝废郡后,由于全国范围太大,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近200个州非常困难。到了隋炀帝时又将州改称郡,模仿汉武帝时的制度,设置了若干监察吏治的官员,分部巡查。但是由于缺少相关的详细资料,具体情况现在已经很难了解了。

道路时期(627年-12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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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初年,又将郡改称为州。当时有300多个州,由于朝廷难于管理,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又将全国分为十个道,每个道有时置官,有时不置官,也是监察性的。到了唐玄宗开元年间,改为15道,设置采访处置使,相当于汉武帝时的刺史。另外,玄宗以后,还将一些地位特殊的州改称为。至唐末共有十几个府。安史之乱以后,形成了以掌兵权的节度使作为地方行政长官的制度。一个节度使管几个州,其辖区也叫道,形成了道-州-县三级行政区划制度。全国分为40多个道,每道少则2、3州,多则10多州。原来的采访处置使已经撤销。

北宋初年,取消了节度使的实权,所有的州都直属中央。但是为了便于管理,到了宋太宗时,又在州之上设置了。宋朝时的路不归一个机构管辖,而是分属好几个机构,分管各自的职权。路的性质介于行政区和监察区之间的一种区划。宋朝时有一个特别的现象。每一个州还有一个郡名。州名是正名,郡名则是别名。郡名大都沿袭唐朝时的旧名,改用新郡名的很少。新的州朝廷往往会赏赐一个郡名,没有郡名的州很少。宋朝时一些重要的州也升为了府,北宋末年已有三十几个府。到了南宋时,加上金朝的府共有50多个,是当时州的总数的1/7强。此外,还有军、监两种地位低于州的州级行政区划。

辽代全境分为5道,州一级的有府、州、军、城四种。金代全境分为20多路,州一级的初期有府、州、军三种,后来把军都升为了州,只剩下府和州。

行省时期(1276年-19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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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开始,开始实行行省制。它的全称为某某等处行中书省,简称某某行中书省或某某行省。元朝的行省制是沿袭自金朝行尚书省。开始它和金朝一样,只是一种中央政府派遣在外的临时机构。由于长时间的战争,行省也开始干预地方政务,逐渐变成了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区域。元朝初年的行省管辖范围很大,改变也比较频繁。到了中叶,开始稳定下来,将全国分为中书省直辖区(即腹里地区)、宣政院辖地(今西藏),以及10个行中书省。省下有路、府、州、县,路归省管。府和州有的归路管,有的归省管,还有的州归府管。县有的归路管,有的归府管,有的归州管。

到了明朝明太祖取消了行省,改为承宣布政使司。又将原来归中书省直辖的地区改为京师直辖的地区,称为直隶明成祖以后,北京周围的直辖区称为北直隶南京周围的直辖区称为南直隶宣德以后,全国分为两直隶,十三布政使司。但是民间一般还是将直隶或布政使司称为省。

1875年时清朝的关内十八省

清朝初年,沿袭明制,改“承宣布政使司”为“布政使司”,民间仍习惯称为“省”。 康熙初年以前也只有15个省。康熙年间,因湖广分省江南分省新增湖南湖北安徽江苏四省,陕西分出甘肃省。三次分省后,共计十八省,也就是所谓的“关内十八省”或“汉地十八省”。另外在满洲则设置奉天、吉林、黑龙江3个将军辖区。新疆由伊犁将军统辖。外蒙古喀尔喀四部由乌里雅苏台将军库伦办事大臣各分管二部。唐努乌梁海也由乌里雅苏台将军管辖。科布多科布多参赞大臣管辖。内蒙古采用札萨克制与制度管理。西藏置驻藏大臣,青海置西宁办事大臣管理。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次年将原属福建的台湾府升为台湾省。光绪三十二年、三十三年间(1907年)分科布多置阿尔泰,又将奉天、吉林、黑龙江三个将军的辖区改为省。至清末,共有二十二省以及内蒙古、西套蒙古、外蒙古、科布多、阿尔泰、青海、西藏等区域。

元明清以来,省以下的行政区划各个时期都不相同。元朝时省下有路、府、州、县,路归省管。府和州有的归路管,有的归省管,还有的州归府管。县有的归路管,有的归府管,有的归州管。明朝省下设府、州、县。清朝省下设府、、县。明清时的州,清朝的厅有的直属于省,有的归府管。元明时期的州有的有县,有的不辖县。清朝凡是属于府的州一律不管县。也就是说,元明清时期的州实际上就是比较重要的县。此外元明清也有道,但是作为省的派出机构,并不是行政区域。

1911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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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辛亥革命后,汉地各省自清朝独立,即对清廷制定的行政区进行变更。中华民国建立后,在北洋政府时期采用省、道、县三级体制。国民政府时期,采用二级体制。后,为方便管理县,于1932年在省、县之间正式设置行政督察区。在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两岸分治后,行政督察区事实上消亡,未成为正式的行政区单位。

中国共产党自1927年开始武装革命后,即在己方控制区(中国共产党革命根据地)划分行政区,建立自己的行政区划制度。其制度与国民政府制度类似,但有所区别。伴随中国共产党取得第二次国共内战胜利,它的行政区划制度被推广至中国大陆全境。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退守台湾、失去中国大陆统治权的中华民国政府,在2005年,最后一次将中国大陆纳入中华民国公告疆域区划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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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
行政区划单位‎
(虚级化)










相关行政区划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模板
中华民国公告疆域
简易版行政区划表

原中华民国法理疆域行政区划乃1949年前中华民国之区划,尽管目前并不实际统治大陆地区

中华民国初期,承袭清朝旧制,依当时顺序排列,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22北洋政府在22个省之外设了京兆地方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个地方胶澳淞沪等2省级商埠,另保留阿尔泰塔尔巴哈台伊犁3地区(后均并入新疆省)。

国民革命军北伐后,改直隶奉天2省为河北辽宁,并京兆特别区入河北,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宁夏青海改建为6个省(川边特别区改建西康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个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东省特别区威海卫行政区,并先后设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汉口(今属武汉)、广州(后降为省辖市抗战胜利后再升格)、西京(后降为省辖市抗战胜利后改称西安并再升格)、重庆抗战时期设置)等9个特别市。

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台湾光复台湾成为35行省之一。并在海南岛南海诸岛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作为建省之准备。1947年,国民政府将东三省划分成九省,增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及沈阳大连哈尔滨等3个直辖市

原中华民国法理行政区域
民国十五年中华民国全图
原中华民国的行政区域以及领土纠纷
中华民国公告疆域行政区划 编辑
35、1特别行政区、2地方 14直辖市
行政区 简称 省会或首府 行政区 简称 省会或首府 行政区 简称
江苏省 镇江 甘肃省 兰州 南京市
浙江省 杭州 宁夏省 银川 上海市
安徽省 合肥 青海省 西宁 北平市
江西省 南昌 绥远省 归绥 青岛市
湖北省 武昌 察哈尔省 张垣 天津市
湖南省 长沙 热河省 承德 重庆市
四川省 成都 辽宁省 沈阳 大连市
西康省 康定 安东省 通化 哈尔滨市
福建省 福州金门 辽北省 辽源 汉口市
台湾省 台北南投 吉林省 吉林 广州市
广东省 广州 松江省 牡丹江 西安市
广西省 桂林 合江省 佳木斯 沈阳市
云南省 昆明 黑龙江省 北安 台北市
贵州省 贵阳 嫩江省 齐齐哈尔 高雄市
河北省 清苑 兴安省 海拉尔
山东省 济南 新疆省 迪化
河南省 开封 海南特别行政区 海口
山西省 太原 西藏地方 拉萨
陕西省 西安 蒙古地方 库伦

注1: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以前,共计有35、1特别行政区、1地方(不含蒙古地方)、12院辖市。后因1953年政府撤回对外蒙古独立的承认,以及台北高雄分别于1967年1979年脱离台湾省升格为直辖市,始成本表之2地方14直辖市。现今之新北台中台南直辖市2005年本行政区划停止适用前尚未升格。另外香港澳门因外国殖民统治及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故未有建制。
注2:浙江省政府于1949年5月23日杭州市迁至定海县1950年5月16日国军撤离定海县而裁撤;1951年9月重设于大陈岛1955年2月因撤离大陈岛而裁撤(详见大陈岛撤退
注3福建省政府于1949年8月从福州市迁移到金门县,于1956年7月改为战地政务而虚级化,至1992年方恢复省政府建制,但仍为虚级省。
注4台湾省政府于1957年6月30日台北市迁移到位于南投县中兴新村。1998年,中华民国修宪实施精省,台湾省虚级化(实际上是“省”全面虚级化)。资料来源
注5云南省政府于1950年昆明市迁至泰国曼谷,于1951年5月短暂的收复许多县份,并成立西南行署。最后于同年7月撤离并于10月26日废除西南行署,至此无实际领有该地。
注6新疆省政府办事处于1949年迪化市迁至台北市四维路52巷31号办公,于1992年1月16日裁撤。
注7:“蒙古地方”即外蒙古。因雅尔达协定中国政府被迫与苏联商定由外蒙古人民独立公投决定;1946年1月5日,根据前一年外蒙古人民投票结果,国府承认外蒙古独立。之后却在1953年苏联援助中国共产党、干涉中国内政为由,单方面毁约并宣布拒绝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独立。1955年,中华民国否决蒙古加入联合国之提议,认为外蒙古是中华民国领土的一部分;而在1961年,中华民国代表团因苏联威胁将否决部分非洲小国的入联案,不得已未否决其再次要求加入联合国之提议,即从行动上默认其独立事实。2002年后重新承认蒙古国为主权国家,并设立驻蒙古代表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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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的行政区划基本上分为四级:

  1. 全国分为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四个类别的国家一级行政区
  2. 省、自治区分为地级行政区(含副省级城市);
  3. 县、自治县分为民族乡乡级行政区,乡级为基层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各类行政区划单位分布2024年 编辑
第一级行政区 第二级行政区 第三级行政区 第四级行政区
自治区 地级市 县级行政区 乡级行政区
自治州地区
省直辖县级市
(除海南省所有县级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的12个县级市外,仅有4个县级市即湖北省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河南省济源市由省直辖)
街道

民族乡
省直辖
(仅海南省全部的由省直辖)

民族乡
其他省直辖县级行政区
(仅湖北省神农架林区1例)
直辖市 市辖区 街道

民族乡
自治县
特别行政区 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
澳门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市政机构受政府委托为居民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服务,并就有关上述事务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

在行政区域管理实际中,现行的管理体制实际上沿用了清末以来四级行政架构之模式。除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外,每个自治区以下行政区划仍按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和乡级行政区三级管理,这也是中国大陆特色政治在行政区划管理上的体现。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和(内蒙古),其机构设置上除了各有侧重以外其他大同小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的行政级别,最高行政长官也按照行政区的行政级别对应。如“副省级城市”最高行政长官对应的行政级别为“副省级”,依此类推。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4个直辖市、22个省、5个民族自治区。此外,还有2个“一国两制”的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示意图(包含未实际统治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及领土纠纷
代码 名称 简称 省会或首府 地区 代码 名称 简称 省会或首府 地区
11 北京市 通州区 华北 43 湖南省 长沙市 中南
12 天津市 河西区 44 广东省 广州市
13 河北省 石家庄市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14 山西省 太原市 46 海南省 海口市
15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2] 呼和浩特市 50 重庆市 渝中区 西南
21 辽宁省 沈阳市 东北 51 四川省 川/蜀 成都市
22 吉林省 长春市 52 贵州省 黔/贵 贵阳市
23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53 云南省 滇/云 昆明市
31 上海市 黄浦区 华东 54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
32 江苏省 南京市 61 陕西省 陕/秦 西安市 西北
33 浙江省 杭州市 62 甘肃省 甘/陇 兰州市
34 安徽省 合肥市 63 青海省 西宁市
35 福建省 福州市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
36 江西省 南昌市 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37 山东省 济南市 81 香港特别行政区 - 中南
41 河南省 郑州市 中南 82 澳门特别行政区 -
42 湖北省 武汉市 83 台湾省 台北市 华东
  • 注:台湾省以及福建省的金门、乌坵、马祖未实际管辖。

周恩来曾把中国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编成一首七言诗,以便记忆(当时重庆市海南省尚未建立,分别属于四川省广东省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尚未回归,分别为英属香港葡属澳门。):[3]

两湖两广两河山(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河南、河北、山东、山西)
五江云贵福吉安(江苏、浙江、江西、黑龙江、新疆、云南、贵州、福建、吉林、安徽)
四西二宁青甘陕(四川、西藏、宁夏、辽宁、青海、甘肃、陕西)
还有内台北上天(内蒙古、台湾、北京、上海和天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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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的差异

1946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正式承认蒙古国(外蒙古独立)之前的版图因为状似“秋海棠”,曾是过去的通称,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版图状似公鸡,台湾方面也称之为“老母鸡”。虽然《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其疆域非经决议不得变更,中华民国政府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他国签订的国界协定,但依照其法律将涉及中国大陆的范围设定为“中共控制之地区”,2010年代起台湾民主进步党执政下的中华民国政府多次宣称“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互不隶属”。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邻国之交界,由东北逆时针略述与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版图之差异。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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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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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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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张华军. 《夏、秦之间“县”的演进析》.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京市: 首都师范大学). 2008, (2008年第3期): 154–156. ISSN 1004-914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19) (简体中文). 
  2. ^ 内蒙古自治区简介.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门户网站. 北京. [2009-08-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02) (中文(简体)). 内蒙古自治区简称内蒙古 
  3. ^ 中国市县地名知识知多少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天津市规划局,2011年3月30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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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
  • 谭其骧:《历代行政区划略说》,《中国古代文化史讲座》(中国传统文化经要丛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 ISBN 7-5633-3938-8.)
文章
  • 石在添:《中华民国行政区划与目前大陆地区行政区划对照研究报告》(台北:中华民国内政部,1993年2月).
网页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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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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