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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韋少/曼谷報導】關於前總理塔信與為泰黨遭到指控存在企圖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一案,最高檢察院決定不予受理,並指出不符合法律對「顛覆政府行為」相關規定和標準。同時,檢方已把相關意見送交憲法法院,但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權利不會被取消。 據悉,獨立律師提拉育日前作為投訴人,向憲法法院提交請願書,要求憲法法院根據憲法第49條作出裁決,他聲稱塔信(第1被投訴人)和為泰黨(第2被投訴人)聯合起來行使權利或自由,企圖推翻君主制政府的民主政權。對此,憲法法院已致函最高檢察院,詢問檢方關於處理請願人請求的情況,包括可以收集多少證據,並要求必須在 15 天內送還憲法法院。 總檢察長向憲法法院發送了有關證詞審查的訊息,包括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對於被投訴人,據悉,前總理塔信的證詞並未受到審查。 無論如何, 11月8日,總檢察長也向憲法法院送交了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雙方證人的詢問筆錄,並向憲法法院遞交意見報告,認為此事不符合顛覆政府的標準,總檢察長已發布命令不受理相關請求,這與工作小組先前提交給總檢察長的意見一致。 關於憲法第49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其權利或自由推翻以國王為國家元首的民主政府政權。任何人知道或發現任何企圖顛覆政權行為的,有權向最檢察院請願,請求憲法法院裁決並下令終止此類行為。 如果最高檢察院命令不依照要求進行處理或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5天內不執行,請求人可以直接向憲法法院提出請求。該條規定的實施不影響對實施第一款所列行為的人提起刑事訴訟,儘管最高檢察院已決定不受理相關請求,但憲法法院仍有權繼續審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