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資源:可辨識的人物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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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處理人物照片時,我們需要考慮照片主體人物的法律和精神權利。這些權利會對於拍攝、上傳或再利用相片的使用者產生限制或施加義務。這些問題會根據照片的版權狀態而有所不同。舉例而言,創用CC或公有領域狀態意味著版權所有者(通常為攝影師)失去或放棄特定權利,以及不需要他們的同意來使用相片。然而,這並不會影響照片中主體人物的任何權利。
發佈於私人場所拍攝的可識別人物照片通常需要同意,而且即使有關法律沒有要求,維基共享資源仍然期望獲得人物的同意。在許多國家(特別是英語國家),發佈於公共場合直接拍攝的可識別人物照片通常不需要同意,前提是照片為非商業使用。商業使用通常需要同意。然而,同意需求因國家而異。在部分國家,即使拍攝照片也需要同意。同意需求還可能取決其他因素。
在絕大多數國家,這些問題只會影響可辨識的在世人物。然而,即使人物無法識別或已離世,特定的法律或道德問題可能還會維持。
法律問題
在管理拍攝、存放和使用以在世人物為主體的照片時會有兩項人格權型態:公開權與隱私權。除此之外還應該避免對主體造成誹謗。
維基共享資源要求照片在下列所有方面都是合法:(a)拍攝照片時所在的國家;(b)上傳照片時所在的國家;(c)美國(維基共享資源照片存放地點)。
{{Personality rights}}模板可用於警告維基共享資源內容的再利用者,當地法律可能會對再利用施加超過這裏所執行的額外要求。照片的拍攝地點和發佈地點的法律都應該列入考慮。
公開權
Main: COM:personality rights § Likeness and persona
公開權是控制個人肖像用於商業使用的權利。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廣告(無論廣告本身是否用於商業目的皆適用)。這項權利涉及照片的主體人物,與可以自行附加條款或授權自由商業再利用的攝影師授權條款有所不同。所有存放於維基共享資源的圖像必須從著作權的觀點上允許自由商業再利用,但照片的主體人物仍可以拒絕許可或對再利用要求付費。然而,這項權利不會影響相片存放於維基共享資源的行為,很少會影響於維基媒體計畫利用的行為,並很可能只會影響相片的廣告/商業再利用者。請注意在部份國家和美國,公開權可能會在主體人物離世後的一段時間內維持有效。
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不受他人打擾的權利,以及未經同意不成為公眾監視對象的權利。儘管各國關於照片的細節有所不同,但隱私權已載入多項國際法。照片不得無理地侵入拍攝對象的私人或家庭生活。
在法律上,隱私權可粗略區分為是否在公共場合還是私人場合進行攝影。私人場合指的是對隱私有合理期待的場所,而公共場合則是對隱私沒有合理期待的場所──這些術語與場所是否為公共或私人所有無關。舉例來說,海灘上的帳棚是屬於公共場所裡的私人場合,音樂會則為私人場所裡的公共場合。某些場所是公共場合,但仍然會保留對攝影行為的隱私期望,例如處在探訪時間內的醫院。某個場所是否為私人場合,也依照時間的狀態而有所不同,例如部分醫院在開放時間前進行導覽,這時候醫院屬於公共場合。
在美國(維基共享資源伺服器所在地),在公共場合進行攝影一般不需要得到同意[1]。因此,除非有與之相反的本地法律、額外的法律考量(如誹謗)或是道德考量(如以不公正方式取得圖像),維基共享資源社群一般不會要求這類於公共場合攝影的主體人物圖像,需要得到主體人物同意以進行攝影或上傳圖像;無論是名人或是不知名人物皆適用。
在大多數國家,如果是單純攝影與/或出版圖像與/或使用於商業目的,即使是在公共場合,也必須要得到主體人物的同意。更多細微的差異包含主體人物的年齡、拍攝當下在進行的活動、主體人物是否知名、人物圖象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等等。更多資訊請參考Commons:Country specific consent requirements。
由於主體人物對隱私權的期望,在上傳任何於私人場合拍攝的可辨識人物照片時,無論主體人物是否知名,通常必須要徵得主體人物的同意。即使在沒有隱私權法律的國家,我們也需負有道德義務,不上傳違反主體人物對隱私權有所期望的照片。
比例原則
在部分國家,比例原則(合理使用)是完全不被允許的法律準則。這代表大部分國家對比例原則較為容忍且可被允許採用。
誹謗
圖像不應該不公平地嘲諷或貶低主體人物。這可以僅僅來自於圖像內容,也可以來自於糟糕的命名、描述或分類。誹謗既是法律也是道德方面的問題;因此,維基共享資源不能基於主體人物是否或可能提出告訴而做出決定。
雇員
如果是由雇員所拍攝的照片,這種攝影行為會受到其雇庸合約或其專業主體人物的約束。關於涉及醫事人員對病人進行攝影的行為,請參考Commons:Patient images。
道德問題
雖然倫理攝影和出版的某些方面受到法律的控制,但是同樣存在道德問題。
任何人的隱私、家人、住所或通訊不得受到任意干涉,其榮譽和聲譽也不得受到攻擊。
共同禮儀和對人格尊嚴的尊重可以影響是否存儲一份逾越法律要求的影像的決定。例如,圖像被視為「不公平獲取」或「侵入性」的程度取決於拍攝的性質、位置和拍攝對象的知名度。
圖像的來源可能會對其使用效能造成無法挽回的影響。窺胸或偷拍照片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因為拍攝對象的面部被裁掉了。狗仔隊使用長焦鏡頭拍攝裸體日光浴者的照片,僅僅通過對臉部進行馬賽克處理是無法讓人接受的。
正如優質報紙會對可疑圖像進行公眾利益評估一樣,圖像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我們的教育項目範圍也應當被考慮。在無法確定的情況下,維基共享資源沒有必要去存儲任何一個人的圖像。
內部規定
某些場地或活動可能有適用於攝影的「內部規則」。對於除人物以外的大多數主題,共享資源將這些規則視為攝影師與場地或活動組織者之間的事情。例如,我們不會因為博物館不允許攝影而刪除博物館內藝術品。但是,如果館內規則規定了隱私權,攝影師在上傳該場所或活動中可識別人物的照片之前,應先徵得同意。這不是一項法律要求,但出於道德原因,共享資源可能會予以尊重。例如,雖然許多會議和大會被視為公共場合,但有些會議和大會可能有特定的攝影政策,從而產生了隱私期望。關於維基媒體項目的國際會議Wikimania允許與會者使用彩色掛繩來表明是否同意或反對被拍照。在此類活動中拍攝的照片,如果顯示的是佩戴「禁止拍照」掛繩的可識別人員,則會被刪除。
同意
就跟是否需要獲得照片中人物的同意得取決於當下的情境一樣,當下的情境也影響了同意的本質與程度。同意總共分三個層面:拍攝、上傳、使用。在最基本的情形下,如果畫面中的人物是對著攝影機微笑,通常意味著其已經同意拍攝。然而在某些情況下,還是需要得到受攝者的口頭或是書面同意。
允許他人拍攝照片,並不代表攝影師可以隨心所欲的處理拍攝成果。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的相片可能會比上傳到相簿、個人臉書頁面、或某個使用者的Flickr串流庫得到更多人瀏覽。比如說有位模特兒,他也許會同意照片提供個人私下使用,但不願意在網路上公開。照片的拍攝者與上傳者必須要確認好如果需要受攝者同意,那同意的過程必須要妥善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
部分主體人物會因為年幼(未成年)或學習障礙,而無法給予合宜的同意表述。在此情形下,必須尋求家長或指定監護人的同意。
對於自拍照而言,照片中的人物也是攝影者與/或上傳者,就會假定該人物主體已同意,只要他們可以給予合適的同意表述(如上述)。
通常上傳者會聲稱已取得適當的同意聲明。{{Consent}}模板可用於這類目的,但並非強制要求。請參考該模板的說明文件。
對於維基共享資源而言,其中一個極端同意案例為典型的病人照片同意書,可以只聲明允許將照片運用於醫學期刊或醫院教學使用。一個比維基共享資源要求更寬鬆的同意的例子是模特兒免責聲明,在該聲明中,主體人物放棄了他們自己的公開權。
特定國家
下列表格標明不同國家的特定要求。但請注意,這不是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本;且不能因為其他國家沒有列在此清單內,就不能類推出任何人可以自由地在該國的公開場合對人物進行攝影/出版/商業利用。更多細節與參考文獻,可以參考Commons:Country specific consent requirements或點選下方表格的國家名稱。
國家/領地 | 拍攝圖像 | 出版1或發表圖像 | 以商業目的2出版或發表圖像 |
---|---|---|---|
阿富汗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阿根廷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澳大利亞 | No (with exceptions) | No (with exceptions) | Yes |
奧地利 | No (with exceptions) | No (with exceptions) | Yes |
比利時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
巴西 | Yes | Yes | Yes |
保加利亞 | No | No | Yes |
加拿大 | Depends on province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No | No | Yes |
中華民國 | No | No (with exceptions) | Yes |
捷克共和國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丹麥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衣索比亞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
芬蘭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法國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3] | Yes |
德國 | No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希臘 | No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Depends on circumstances | Depends on circumstances | Depends on circumstances |
匈牙利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愛爾蘭 | No | No (with exceptions) | Yes |
印度 | No | No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印度尼西亞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伊朗 | No (with exceptions) | No (with exceptions) | No (with exceptions) |
愛爾蘭 | No (with exceptions) | No (with exceptions) | No (with exceptions) |
以色列 | No | No (with exceptions) | Yes |
義大利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4][5][6] | Yes[7] |
日本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利比亞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墨西哥 | No | Yes | Yes |
荷蘭 | No | No (with exceptions) | No (with exceptions) |
紐西蘭 | No | No | Yes |
挪威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秘魯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菲律賓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
波蘭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
葡萄牙 | No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
羅馬尼亞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俄羅斯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新加坡 | No (with exceptions) | No (with exceptions) | No (with exceptions) |
斯洛伐克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斯洛維尼亞 | No | No | Yes |
南非 | No | No | Yes |
韓國 | Yes | Yes | Yes |
西班牙 | Yes | Yes | Yes |
瑞典 | No | No | Yes |
瑞士 | Yes | Yes | Yes |
土耳其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英國 | No (with exceptions) | No (with exceptions) | Yes |
美國 | No | No | Usually (although laws differ by state) |
1:在徵求同意的內容當中,「出版」是指「公開發布」,與其他地方(如英美版權法)定義的「出版」一詞可能不同。
2:在徵求同意的內容當中,商業用途與著作權情形下的禁止商業使用(非商業授權)不同且不能互相參照;商業用途通常與編輯用途形成對比,前者指廣告和營銷目的,後者指新聞報道和教育目的(即使是出於盈利動機)。 | |||
辨識
主體的可識別程度各不相同的。能清晰看到臉部的照片具有很高的可識別性。人的身體、衣服或位置的其他特徵可能有助於識別影像主體。在照片之外,還可以從照片標題、描述、來源、源URL和元數據(包括但不限於地理位置和日期)獲得線索。照片的隱私問題越大,就越應該重視通過非顯而易見的方式識別的風險。是否這個人是照片的主體,還是僅僅是旁觀者或背景細節,是另一個重要因素。
不在描述中包含某些信息可將識別風險降至最低。然而,照片來源的許可證或共享資源的政策可能會要求提供照片來源的某些詳細信息(如來源URL和作者),因此不能刪除。也可以從不同的角度拍攝或以不同的方式取景。
與其試圖對可能需要匿名的照片進行匿名處理,不如先徵得同意。歷史上,在醫學出版物上用黑帶遮住眼睛可以隱藏病人身份,但現在已不再有效。[8] 某些看似不可逆轉的視覺改動,如在被攝者的臉上塗抹「旋轉花紋」效果,實際上可能是可逆的。[9] 這些試圖匿名化圖像的粗暴做法可能會損害圖像對維基共享資源的價值,以至於圖像被使用的機會有限或根本沒有機會。
如果法律禁止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拍攝或發布某人的照片,而當事人又未表示同意,那麼讓被拍攝者難以識別(例如模糊其面部)是不道德的,這種照片不應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
如果原始的或者類似的圖像已經出現在互聯網上(無論是在維基共享資源還是其他地方),那麼匿名化影像主體的嘗試最終是徒勞的。熟悉影像主體的人容易看出影像主體為何,他們也可以使用像錫眼睛或谷歌圖片搜索這樣基於內容的圖像檢索引擎,將圖像導入其中並搜索類似的圖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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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眼部著上黑色色帶 -
將臉部打上馬賽克 -
將頭部影像裁去
範例
在大多數國家,下列例子不需要取得同意:
- 無名氏街頭表演者。
- 公眾場合,尤其是大庭廣眾之下的無名氏。
- 於私人場地參與公眾活動的人,例如辦公大樓中的記者會。
- 在公開場合中競賽的籃球球員。
下列例子通常需要取得同意:
- 一對男女之間的對話,標題為「一個妓女在對她的皮條客講話」(有誹謗可能)。
- 一位可辨識的小孩,標題為「一個肥胖的女孩」(潛在的貶損或貶抑)。
- 拍攝私人派對中的參與者(無理侵擾,除非是新聞媒體的特別邀請)。
- 不是在明顯為公共場合的領域拍攝裸體、穿著內衣或泳衣的影像,即使拍攝對象的面部被遮擋(無理侵擾)。
- 從遠處以長鏡頭拍攝私人場合的影像(無理侵擾)。
請求移除
照片的人物主體、攝影師或上傳者皆可以要求將該照片從維基共享資源移除。移除理由可以包含「此照片會令人尷尬」或「此照片未經同意而予以公開」等其他理由。通常,這些圖像不會因為照片主體覺得不喜歡而輕易移除,但如果有非常好的理由,管理員大多會以同理心去執行刪除請求。無論任何刪除案件,您可以在刪除請求頁面發表刪除請求,並接受一般的公開審查過程。如果需要酌情決定,也可以經由Commons:聯繫我們/問題寄送私人郵件提出刪除請求並進行解釋。
其他影像來源
於其他網站(如Flickr)授予自由授權的照片,有可能會經由攝影師以外的使用者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這種狀況會在判斷是否獲得人物主體同意上產生困難。圖像的自由授權只會涵蓋到攝影師的權利,但不會涵蓋到人物主體的權利。即使這樣的授權代表我們不需要該作品之攝影師的許可,但還是有必要聯繫攝影師關於人物主體的人格權授權情形。
參見
- 維基媒體基金會的BLP決議中涉及在世人體的問題
- 維基媒體基金會在2011年5月通過的關於可識別在世人體圖像主體許可的決議
- Commons:Non-copyright restrictions – 其他非著作權限制
- Commons:Patient images – 關於可識別醫學圖像的若干問題
- 人格權 – 有關人格權的記述
- 可辨識的人物照片/檢查表
- Wikilegal/在維基共享資源上傳個人照片
- 可辨識的人物照片/2015~16年度草稿
外部連結
下列網站可以找到於公眾場合拍攝照片攝影者權利的相關討論:
- 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 澳大利亞的街頭攝影相關法律問題
- 加拿大 - 加拿大專業圖像創作者協會對攝影版權立法的介紹 以及 攝影相關法律
- 捷克 - 在廣告中使用圖像, 監視他人的合法性, 記錄值班警察
- 歐盟國家 - 永久形象權:提議的荷蘭克魯伊夫條款,記載於 荷蘭最高法院 12/01825 TT/AS
- 德國、瑞士和奧地利 - 對自己形象的權利
- 希臘 - 個人形象權
- 新西蘭 - 公共場所的非法攝影:新西蘭的情況
- 英國 - 琳達·麥克弗森(法學學士,專門從事媒體法和知識產權法相關工作的自由職業法律顧問)著 攝影師權利指引第二版(存檔版本)
- 美國 - 解釋攝影師如何處理阻攔或抵抗被拍攝的行為的錦囊 以及 給攝影師的隱私權指引 (1999年)
參考文獻
- ↑ Nussenzweig v. DiCorcia
- ↑ https://www.un.org/en/universal-declaration-human-rights/index.html
- ↑ Laurent, Olivier (23 April 2013). "Protecting the Right to Photograph, or Not to Be Photographed". The New York Times. Retrieved on 15 February 2015.
- ↑ Italy, Street-Photography and the Law (29 October 2013). Archived from the original on April 13, 2016. Retrieved on 15 February 2015.
- ↑ Monti, Andrea. Italian Law & Street Photography / What are you allowed to shoot?. Archived from the original on March 17, 2017. Retrieved on 15 February 2015.
- ↑ Art. 97. Legge 22 aprile 1941 n. 633 - Protezione del diritto d'autore e di altri diritti connessi al suo esercizio (G.U. n.166 del 16 luglio 1941) / Testo consolidato al 6 febbraio 2016 (DLgs 15 gennaio 2016, n. 8). Retrieved on 2020-05-05.
- ↑ Art. 96. Legge 22 aprile 1941 n. 633 - Protezione del diritto d'autore e di altri diritti connessi al suo esercizio (G.U. n.166 del 16 luglio 1941) / Testo consolidato al 6 febbraio 2016 (DLgs 15 gennaio 2016, n. 8). Retrieved on 2020-05-05.
- ↑ ICMJE | Recommendations | Protection of Research Participants.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 Retrieved on 2016-10-02.
- ↑ Schneier, Bruce (2007-10-26). Untwirling a Photoshopped Photo - Schneier on Security. Retrieved on 2016-10-02.
- ↑ Google Images (Search by 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