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樂福。(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家樂福併購頂好,震撼量販市場。公平會9日審查結果出爐,考量有助提供消費者更優惠價格與便捷服務,因此決議通過結合案,同時提出4點條件,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不利益。
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附加下列條件:
一、家樂福與統一的交易條件,必須符合常規的商業考量因素,不得邀約或承諾給予統一股東特殊待遇(包含但不限於附加費用)。
二、自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家樂福必須維持目前針對平均月進貨金額低於新臺幣100萬元的中小型供應商設置專案,並確保專案如有修改或替換,整體而言不會對中小型供應商更為不利。
三、自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家福公司無正當理由或未予合理通知時,不得終止或將任何中小型供應商自供應商名單中除名,若有終止或除名情事應附理由,並允許該中小型供應商有機會向家樂福高階經理人請求覆審該終止或除名的決定。
四、自結合實施之當年度起3年內,於每年4月1日前應提供下列資料予公平會:
(一)家樂福與統一間現行有效之供應合約(含任何附件或修正)之影本,以及與該等少數股東間之商業條件(包含但不限於附加費用)。
(二)有關中小型供應商之家數及家樂福自該等中小型供應商採購總金額之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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