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前獨董李勝彥。(圖/資料照)
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新光金股東會明(2)日登場,前獨董李勝彥以新光金股東身分發出一封「公開信」,指控新光金任命李紀珠擔任副董職務違反體制、抵制法令,建議公司要求李小姐自動離開新光集團的任何職務,搬開這塊沉重的公司絆腳石。
李勝彥指出新光金「道德行為準則」第3條,指稱的是誠實及道德行為,亦即,無詐欺、欺騙或隱匿行為,但現任新光銀行副董事長李紀珠和公司長期卻涉嫌違反該準則。
李勝彥進一步列舉4大反對李紀珠擔任新光金副董職務的理由:
第一,頂撞體制;李紀珠在107年3月16日的董事會上,口頭宣讀將辭去新光金控總經理職務的辭呈,未依約在3個月前提出,公司頓現慌張。事後,公司對外界的函覆(107年3月26日函覆)則稱李紀珠的辭任係「基於人事安排與業務推行之考量,新光金控進行職務調整」。李紀珠的辭職程序明顯不符正常作業方式,更有違反委任契約及誠信原則。
第二,抵觸法令;李勝彥稱李紀珠對公司業務不當作為或不作為,經本人以涉及背信罪及詐欺罪,於109年4月提起訴訟在案,現今該案尚在審理中。
第三,怠忽職責;李勝彥表示,李紀珠以「話術」,擺爛其對角色職責應負的責任。
第四,公司放任;李勝彥強調,李紀珠以新光金控副董事長身份,再去兼任子公司副董事長的問題,自107年10月起,多次在金控董事會上引起「專任」及「兼任」的道德層面討論,而公司皆放任不做處理。
最後,李勝彥提出,李小姐自轉進新光銀行之後,便積極想爭取銀行董事長職位,但她憑什麼能力把績效做得更好?鑑於多年來李小姐的「不當行為」有損新光金控的股東權益,新光金股價亦長年低迷,本人身為新光金控之一介股東,乃不揣冒昧將「本案」投向新光股東直接訴求,建議公司要求李小姐自動離開新光集團的任何職務,搬開這塊沉重的公司絆腳石。
新光金:李勝彥控訴「非事實」
去年4月29日,新光金已經發重訊回應李勝彥的指控,強調所陳內容均非事實,新光金聘任董事過程均符合法令規範。
新光金強調,李勝彥所言均非事實,新光金董事會所提候選人名單均符合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至第5條等規範,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於法尚無不合,併此敘明;另外,李勝彥指控李紀珠107年5月涉教唆業務登載不實、新光金控法務涉背信、詐欺、金管會檢查局人員疑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指控經北院審理,認為非李勝彥先前提告範圍,「法院無從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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