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英夫/司法官懲戒人數掛零 「法律見解」成評鑑護身符

我們想讓你知道…建議司法院、法務部考量將明顯濫用自由心證及法律見解有重大謬誤,致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列為得請求評鑑之事由,藉此強化汰除不適任法官、檢察官之功能。

▲法官法去年修法,人民可直接針對法官或檢察官的違失行為請求評鑑,但施行1年,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的案件卻1件都沒成立。(圖/記者屠惠剛攝)

●尤英夫/律師

媒體報導司改會批評,法官法去年修法,人民可直接針對法官或檢察官的違失行為請求評鑑,但新法施行1年,人民請求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的案件卻1件都沒成立,質疑評鑑委員會是否能傾聽人民的聲音。司法院則回應,民眾多是以不得聲請評鑑的法律見解來聲請,才無法成案云云。

本人不客氣說,評鑑的案件是零,問題就在: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第八十九條第四項等條文的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或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也不得據為法官(或檢察官)懲戒之事由。

也就是:法律見解成了司法官的護身符,不論全天下人怎麼說,反正,我說了算。

但早在108 年 7 月監察院就出版由八位委員所做的「法官法施行後司法官評鑑制度成效探討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報告」(共204頁),結論與建議:關於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部分:法官應受評鑑事項不外乎「態度、品質、效率」 三種態樣,司法官個案評鑑制度自101年運作迄今,請求評鑑案例多為涉及違法亂紀、私德品操瑕疵及開庭態度言語不當等事由。

▲司法官個案評鑑制度,請求評鑑案例多為涉及違法亂紀、私德品操瑕疵及開庭態度言語不當等事由。(圖/記者林銘翰攝)

建議司法院、法務部考量將明顯濫用自由心證及法律見解有重大謬誤,致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列為得請求評鑑之事由,藉此強化汰除不適任法官、檢察官之功能。可是監察院的建議歸建議,我就才不管呢。

筆者其實也是受害人之一,多次撰文指出法官就是有明顯濫用自由心證及法律見解有重大謬誤的案例,並且直接寫信辦案的彭法官本人及法官協會,他們心虛都不敢回應或反駁,像這樣子的司法官,要說能獲得民眾的信任,根本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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