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衛生福利部即將正式廢止全民健保「停復保」制度。(圖/記者洪巧藍攝)
● 陳擷安/科技集團法務
12月23日,衛生福利部即將正式廢止全民健保「停復保」制度,這項改變引起高度關注,對於長年旅居國外的國人來說,未來不論身在何處,只要保有戶籍,健保費都得照繳不誤。隨著「停復保」的正式廢止,旅外國人的健保資格及保費負擔如何調整?海外緊急醫療費用是否仍可申請核退?這些都將成為社會熱議的焦點。
一、 事件背景與判決主旨
本案源自聲請人多年旅居國外,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申請「停保」,但因返國後未依規辦理「復保」,遭中央健康保險署要求補繳保費。聲請人對此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在用盡救濟途徑後聲請憲法解釋,認為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欠缺法律明確授權,已逾越立法範疇。
憲法法庭在審理中認定,停保與復保制度涉及人民健康管理自主權與財產權,亦關乎全民健保公平性及財務穩健,屬重大公共利益事項,應有法律或明確授權命令為依據,否則即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憲法法庭最終判決指出,《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第2款及第39條第1項第2款,因缺乏具體授權而違憲,應自判決公告日起兩年內失效,以留待主管機關修法或調整制度內容。判決強調,法律保留原則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核心,尤其是涉及強制性社會保險的權利義務規範,更需立法機關明確規範以維持制度正當性與可預見性。本案的裁定,彰顯了憲法對人民權利保障與公共利益平衡的要求。
二、法律與制度層面
全民健保屬於強制性社會保險,其制度設計涉及人民的財產權及健康風險管理的自主決定權,為重大公共利益事項。依據憲法法律保留原則,凡對人民基本權利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應由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規範。然而,《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中有關停保與復保制度的規定,係主管機關以施行細則創設,缺乏法律授權依據,逾越立法權限,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此種欠缺法律基礎的規定,不僅削弱了制度的正當性,也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保障造成威脅。
雖然停復保制度涉及公共利益且具一定的正當性,但在比例原則及平等權保障的檢討下,憲法法庭認為相關規定尚未違憲。停復保制度的設計旨在平衡長期旅外國人短期返國的健康保障與健保費公平負擔,對人民的財產權與健康自主權的限制程度屬於合理範圍。
此外,針對政府駐外人員及其隨行眷屬免除強制復保或停保的例外規定,因其基於公共利益與特殊職務需求,並未構成不平等對待,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中有關停保與復保制度的規定,係主管機關以施行細則創設,缺乏法律授權依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圖/資料照)
三、停復保制度廢止後 影響與調整
根據修訂內容,現有停保者須於返國當日復保,並不得再次辦理停保。這一過渡條款的設計,旨在平衡過渡期間的權利保障與制度銜接。廢止停復保後,所有擁有戶籍的國民無論是否長期旅居國外,均需持續繳納保費,確保全民健保作為強制性社會保險的公平性。
從財務角度看,廢止停復保制度後,每年預估可為健保帶來約23億元的額外收入,對於健保財務平衡有實質助益。此外,旅居國外者如出境超過2年,依法須辦理戶籍遷出,自遷出日起不再具健保資格。但為保障旅外國人基本健康權益,相關規定仍允許他們在境外緊急醫療時申請醫療費用核退。
這一制度調整,在確保健保財務穩健的同時,也兼顧到旅外國人的基本健康需求,展現出政策平衡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的考量。
四、結論與建議
(一)法律與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全民健保作為強制性社會保險,其對人民健康管理自主權與財產權的影響深遠,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意涵。基於憲法法律保留原則,凡涉及人民基本權利的重要事項,應由法律或明確授權的命令規範,以確保制度設計的正當性與可預見性。
本案中,《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逕行創設停保與復保制度,卻欠缺具體的法律授權,明顯逾越行政機關的權限。未來修法應著眼於法律授權的明確化,尤其是在涉及全民健保制度基本架構的部分,應由立法機關明確規範,避免行政機關透過細則制定制度性條款,導致法律基礎脫節及人民權利保障不足。
(二)公平性與財務健全的平衡
此次修法旨在回歸健保精神,即透過全民一致的義務,實現公平分擔健康風險的目標,並改善制度財務結構。廢止停復保制度後,所有擁有戶籍的國民均需繳納保費,這不僅能夠確保制度公平性,也有助於提高健保財務的可持續性。
然而,針對長期旅居國外者的保費負擔與健保使用權益間的合理性,仍需持續檢討。例如,如何在健保保費繳納義務與境外緊急醫療服務權益之間取得平衡,避免因制度過度苛刻而引發對旅外國人不平等的爭議。
未來修法或制度調整應更精細地考量不同人群的特殊需求,力求在公平與效率之間達成和諧平衡,進一步鞏固全民健保作為保障社會福祉的重要基礎。
▼廢止停復保後,所有擁有戶籍的國民無論是否長期旅居國外,均需持續繳納保費,確保全民健保作為強制性社會保險的公平性。(圖/記者湯興漢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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