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應為人民行政救濟的管道,但長久以來,人民的敗訴率極高,行政救濟變成無效救濟。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後,因敗訴率極高,故長久以來行政法院被稱為「敗訴法院」、「駁回法院」。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胡博硯曾表示,行政法院一路走來,對人民不利的判決始終如一,行政救濟成為無效救濟,行政法院乾脆廢掉算了。
據統計,稅務案件占我國行政訴訟案件大宗,其中「萬年稅單」的怪現象,造成國家司法社會資源的浪費,人民纏訟不休,更是全世界只有台灣才有!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多數行政法院並不自為判決,而是判決主文宣示「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處分(俗稱「撤另處」)」,讓國稅局有極大的操作空間。對此,理律法律事務所副所長李念祖律師亦提出強烈的質疑:「打完行政訴訟還可以重新調查,這要行政訴訟制度幹什麼?」
從訴訟經濟跟紛爭解決一次性的考慮來看,一個紛爭一次解決是人民的期待,做一個保護納稅者權益的法院,應該能夠有效定紛止爭,如果法院沒有徹底排除不法課稅處分,任由原處分機關再為處分,那這樣就會變成沒完沒了。因為行政機關如果能夠符合判決發回的意旨進行調查處分,情況可能還不至於失控;但事實上,依目前行政權強勢的狀況,容任稽徵機關藉由復查制度多次敗部復活,對納稅義務人來說,是一場永無止盡的噩夢,根本無法得到實質的救濟。
以沉冤21年、被法學界稱為「稅法上228事件」的太極門稅案為例,行政法院法官理應發揮獨立公正審判的精神,善盡職責調查,對於侵害人權的錯誤稅單,撤銷處分的同時應該自為判決,不應一再退回國稅局「另為適法處分」。唯有限制稽徵機關行政裁量的濫用,避免浪費許多資源及公帑,才能夠終極解決萬年稅單的問題。
▲行政法院法官對於侵害人權的錯誤稅單,應善盡職責調查。圖為2016年12月太極門學員們針對太極門稅務案上凱道抗議,並遞交陳情書入總統府。(圖/記者陶本和攝)
值得注意的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新制即將於今年底開始施行,該法對賦稅人權保障是一大進步,其中第18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由具有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究竟此項專業資格取得標準如何?筆者呼籲司法院應儘速公布,並在施行前進行甄選,特別是在職的行政法院法官參加甄選,對於他們以往受理稅務行政訴訟的駁回率及維持率重要資訊,在發給證書之前應有客觀的統計比較,作為發給證明依據。如果駁回率高而維持率低的現任法官,應該不予選任,以免換湯不換藥,壞了「專業」名號。
而新法雖然要求行政法院要設立稅務專業法庭,惟最高行政法院林文舟法官在今年4月7日立法院舉辦「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公聽會」中坦言,新法仍存在多項立法不足,建議可參照《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有關技術審查官的配套,以常任設置、聘用充任或借調充任的方式,建構稅務審查官制度;或在未修正本法之前,依照《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0條第6項、第15條第3項規定遴任法官助理,協助專業法庭分析稅務訴訟案件爭點、蒐集資料及提供財經、稅務或會計之專業意見。此項提議筆者深表贊同,不僅可強化專業法庭的功能,補救法官在專業知識及經驗上的欠缺,也可鼓勵法官勇於自為判決,減少「撤另處」擾民的件數,以增加人民的信賴。
此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將「建構專業的法院/法庭」納入優先討論,其中特別提出「行政法院應直接判命原處分機關作成原告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以及「設立商業、勞動、財稅等專業法院或法庭審理相關案件」議題,可望盡速解決行政救濟失靈的噩夢,除去「敗訴法院」、「駁回法院」的惡名,疏解民間不平之鳴,落實賦稅人權的保障。
●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著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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