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智勝/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許姓房東控訴,多年前張男向他租屋,雙方約定每月租金5000元,豈料張男只繳了1個月,隨後就開始積欠租金,因此提告要求張男給付欠租與違約金共6萬元。橋頭地院法官審酌後,認為該案已逾5年消滅時效,因此駁回房東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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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姓房東控告,張男於106年2月20日與他簽約租房,豈料張男只繳納了第一個月的租金,隨後即開始欠租,至租約結束共欠租5萬5000元,另依租約約定,張男還需給付與租金同額的違約金即5000元,因此提告要求張男給付6萬元。
對此,張男則表示,當年自己是大一新生,確實有向許姓房東租屋,但住了一個月後同學就約他到外面合租,因此便告知許姓房東表示要退租,當時還有確認需不需要點交,但房東僅說鑰匙留在租屋處桌上就好,「我以為這樣就可以了,這之後許姓房東都沒有再跟我聯絡。」
法官審酌,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本案許姓房東請求張男給付租金,請求權時效應自106年3月18日、106年4月18日起算,而許姓房東係於111年5月6日始具狀提起本件訴訟,已顯逾5年消滅時效,因此認定請求屬無據,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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