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男檢舉樓下機車行噪音長達10年,不滿警方冷處理未開罰,怒告瀆職。(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莊智勝/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劉姓男子自101年11月起即向轄區警方報案,控訴樓下機車行營業期間屢屢傳出噪音,劉男一連檢舉長達10年,不滿警方未有積極作為,以致至今機車行仍頻頻傳出噪音侵擾生活,因此提告汐止分局怠忽職守,並請求國賠新台幣20萬元。士林地院法官審酌,認為警方並無不作為情形,不能因為警方裁量結果與劉男主觀認定不符,即認怠忽職守,因此駁回劉男請求。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家住4樓,被檢舉人黃男則在1樓經營機車修理行,營業時間為周一至周六上午10時至22時,由於營業時使用動力器械頻頻傳出聲響,影響劉男居住安寧,劉因此主張受到精神折磨,隨於101年11月起屢屢向轄區警方報案,但劉男檢舉了長達10年,認為機車行確實製造噪音,已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要件,但警方卻推稱噪音應是環保局職責,而未開單裁罰,以致目前機車行仍在發出噪音,劉男因此認定警方怠忽職守,造成他出現焦慮症狀,應賠償其精神損害,依國家賠償法提起訴訟,向汐止分局求償20萬元。
對此,警方則駁斥,受理劉男報案後,製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移送偵查隊辦理,期間分別訪談5名證人,其均表示未聽聞機車行有發出噪音,已依相關規定受理並調查始末,沒有劉男所稱怠於職守的情況,因此請求駁回。
法官調閱歷次檢舉、告發紀錄,可知劉男最早於101年11月21日即向警方報案,警方到場勸導後認為已有改善,並函請環保局依權責處理;隨後劉男多次報案,警方皆有派員到場勸導,並訪談附近鄰居,惟鄰居認為噪音影響不大,不願隨警返所製作筆錄,警方也只能開立勸導單,並函覆劉男處理結果。但劉男對這一結果不滿意,屢屢向新北市府、市警局陳情,警方於107年10月、劉男第8次報案後會同環保局到機車行檢測,結果噪音並未超標,依警方權責難再有可行協處方式,因此後續劉男報案,為避免浪費行政資源,均不再派遣警力。
法官認為,警察機關有其裁量空間,依紀錄呈現,警方裁量後認定機車行非屬妨害公眾安寧之噪音,且無「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或逾越裁量空間或不當裁量情事,故不能以警察裁量結果與劉男之主觀認定不符,即認警察未依法對被檢舉人黃男裁罰,即屬怠於執行職務,而不法侵害劉男之權利。因此,法官認定劉男主張警方怠忽職守致其權利受損而求償20萬元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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