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處1樓店面傳出租約糾紛,房東提告求償逾50萬元。(示意圖/記者張雅雲攝)
記者莊智勝/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施姓女房東110年將其名下店面出租與郭男經營茶行,未料租期一年屆滿後郭男不再續約,雙方談判無果、撕破臉,施女因此提出告訴,並羅列細項一一向郭男求償,包括臨時遷離違約金、裝潢費用、廢棄物拆除清運以及回復原狀費用、房租報稅、律師費、清潔費等,施女還控訴郭男傳訊騷擾其長子,一併提告求償,合計共求償新台幣50萬4652元。台南地院審理後,僅認定違約金、房租報稅、電費、及律師費部分求償有理,認為郭男應給付2萬2087元,由押金抵銷,施女其餘請求均駁回。不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施女為該處房屋所有權人,110年5月22日與郭男簽約,將該屋1樓店面出租,約定租期自110年6月15日至111年6月15日,共計12個月,每月租金為1萬6000元,並預收2個月押金3萬2000元;由於郭男租下該處欲作為經營茶葉行用途,因此施女簽約前即依郭男要求,僱工進行店面裝潢改裝,並由施女支出重新裝潢費用。
施女認為,雖然雙方簽訂租約租期僅有12個月,但她與承租人郭男有「應租用2年以上之合意」,且施女自認郭男亦同意自租期第二年起漲租9000元、每月租金為2萬5000元,此部分施女有透過LINE告知,郭男已讀訊息未回,「即表示默示同意」。
未料111年5月底,郭男突告知不再續租,雙方幾經協商仍未達成共識,施女認為郭男毀約,未在租約期滿1個月前告知,提告求償一個月違約金1萬6000元;且郭男在原定租期屆滿後又加租一個月,但僅匯款原租金1萬6000元,因此求償短少租金9000元;此外,施女認為雙方已有承租2年之合意,因此求償第二年租金,以調漲後價格計,共27萬5000元。
除租金糾紛外,在雙方撕破臉後,施女還一一羅列細項求償,包括當初簽約前的裝潢、清運費用19萬0565元、房租報稅稅差837元、加租一個月之電費250元、訴訟諮詢律師費5000元、一年清潔費用1萬元、郭男終止租約後未將營業登記地址遷出求償1萬元、未改通訊地址違反租約求償1萬元;且在雙方談判失敗後,施女將郭男的LINE帳號封鎖,郭因此傳訊施女長子騷擾,求償1萬元,各項金額合計,扣除押金後,總計共向郭男求償50萬4652元。
對此,郭男則駁斥,雙方簽訂租約的租期就是12個月,並無續約、及調漲租金之合意;而該店面先前為飲料店裝潢,與茶行店面格局不符,他本無意承租,是施女願自行重新裝潢,他才同意承租一年,郭男表示退租搬離後,已將店面騰空,回復初始承租狀態,已經履行回復原狀義務;而被控騷擾部分,郭男解釋,是雙方談不攏後施女將他封鎖,不得已才留言給其長子,希望可代為轉達退還押金之請求,並無騷擾意思。
台南地院法官審酌雙方合約、對話紀錄後,認為郭男確實未依約在退租一個月前告知,應賠償違約金1萬6000元;而房屋稅差、電費部分,施女有提出繳納證明等件為證,合計請求1087元有理由;律師費部分租約即有明訂,若承租人有違約、涉及訴訟時,律師費由承租人承擔,因此請求郭男負擔5000元律師諮詢費用應屬有據,其餘部分則為無理由,均予以駁回,合計判郭男應給付施女2萬2087元。又郭男主張施女迄今未返還押金3萬2000元,主張抵銷抗辯有理由,經抵銷後郭男已無須支付上述金額。全案定讞,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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