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薇趨勢/數位壟斷 似乎更難界定
美國司法部近期對Google提出反壟斷訴訟,指控其利用市場地位壓制競爭,特別是在搜尋和瀏覽器領域。
根據報導,司法部可能的處置措施包括要求Google脫手旗下的Chrome瀏覽器或其他相關業務,以緩解市場獨大帶來的不公平競爭現象。
如果司法部的這項要求定案,將嚴重影響Google的業務結構和數位廣告收入模式,同時也可能徹底改變科技產業的競爭局面。
美國總統當選人川普在上一次的任期中,大刀闊斧的處理企業壟斷市場,以美國為首,歐盟、中國、印度與韓國等,都曾先後對一系列的美國企業提出壟斷訴訟。
其中,Google曾在2017年到2019年,因偏袒Google Shopping服務、讓智慧終端綁定安卓系統、濫用廣告業務市場地位,被歐盟罰款94億美元;而高通也曾被指控在手機芯片市場濫用專利,遭中國處以9.75億美元罰金;Booking.com曾接受過法國、義大利和瑞典「最惠國條款」調查,被指控其禁止飯店向其他平台提供更低價格,最終Booking.com被要求取消這些不公平條款,並支付罰款數百萬歐元。
像高通這類有實體商品的企業,壟斷市場的情況相對好理解,這類「傳統產業」壟斷市場的模式,是註冊了大量上游技術專利,抑或削價競爭最後寡占市場。
但以提供數位服務的企業來說,除了像Booking.com禁止飯店向其他平台提供優惠價格是比較明確的壟斷行為,其餘如Meta、Google或ChatGPT等以提供數位廣告或內容的公司,其遭受的懲處是否公平?
2024年Meta和Google仍然在全球數位廣告市場占據主導地位,兩者合計約占全球數位廣告收入的47.7%。Google主要在搜尋廣告(Search Ads)上領先,而Meta則主導Facebook和Instagram等社交媒體平台的廣告市場。
數位與實體廣告在觸及與轉換率有很大的差別。2024年數位廣告透過網路接觸了全球網路總人口的65%,因可以透過用戶年齡、性別、興趣與地理位置設定投遞目標,因而在短時間快速接觸準確而大量的受眾。雖然平均轉換率因行業而異,但數位廣告中的「搜尋廣告」轉換率約在3.75%~5%,「展示廣告」(Display Ads)則在0.5%~1%。
相較之下,實體廣告通常設置在人來人往的大街小巷中,無法精準投放指定輪廓,也難計算轉換率。
透過廣告行銷產品或宣傳活動,若資金有限,數位廣告無疑是更好的選擇,它能更有彈性的應對市場需求。
使用者不是傻子,如果Google與Meta的廣告投放效應不佳,大可採用其他投放方式。而數位產業的特性,有大者恆大與先行者優勢,這些服務初入市場接受檢驗,好的被留下,壞的被淘汰,而被留下的這些,因利潤累積,便開發出更多提升使用者黏著度的服務,用戶於是源源不絕。
馬斯克近期也對OpenAI和微軟提起訴訟,指控OpenAI從非營利組織轉變為估值超過1,570億美元的營利企業,試圖非法壟斷AI市場,排擠其他競爭者。
若考慮到數位產業的產品服務特徵,OpenAI是否真的壟斷AI市場呢?
全球正式迎接AI時代後,有許多後進的新玩家,不論是演算法、模型建置與市場滲透度,都還需要時間與資金,才能追上跑在前頭的OpenAI。
數位世界的壟斷行為似乎更難界定。若說國外企業鯨吞國內產業利潤,政府為何不扶植國內產業巨頭與之競爭?若說境外企業演算法侷限了產業發展,也許只能羨慕他人的慧眼吧,畢竟人家搶先一步看到商機,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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