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機三航廈工安事故 工程公司罰5萬、負責人等均獲緩刑
承攬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主體航廈水泥混凝土澆置工程的苡菖工程公司陳姓包商,去年12月間完成施作收車,收桿擊中祝姓工人不治。桃園地院依職安法科罰苡菖公司5萬元、陳某、余姓工人均依過失致死罪分別判刑4月、5月,均緩刑2年,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從事混凝土澆置工程的苡菖工程公司,承攬桃園市大園區「台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主體航廈土建工程」的水泥混凝土澆置工程,由陳姓包商負責人視承作工程需求,以日薪聯繫招僱余姓男子,經余協助招僱祝姓工人前來施作。
去年12月12日下午近3點,3人在三航站主體航廈工程工區的多功能大樓預定地的地下二層,因完成地梁混凝土澆置,收回工程車伸臂及外伸撐座,由余姓小包商操作混凝土泵送車收回右側外伸撐座時,疏忽祝姓工人站在車輛收回外伸撐座的操作半徑危險範圍,導致祝某當場遭收桿夾擊,因胸腹腔出血,引發低血容性休克,送醫急救於當日下午4點多急救無效死亡,案經祝母提告。
法院進行準備程序時,陳姓包商負責人、駕駛工程車的余姓工人於庭中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認為被告苡菖工程公司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致發生死亡職業災害行為,應依規定科處罰金;被告陳姓包商負責人所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過失致死罪,從重以過失致死罪論;被告余姓工人則犯過失致死罪。
法官審酌,被告苡菖工程公司、被告陳姓負責人未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供給勞工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被告余姓工人操作本案車輛有所疏失,因而致被害人祝姓工人死亡,對告訴人及被害人家屬造成無可回復損害,其等犯罪所生危非輕,應予懲處。
法官說,念在被告苡菖工程公司代表人兼被告陳姓負責人、被告余姓工人犯後均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苡菖工程的上游包商即韓商三星物流物產營造公司台灣分公司、榮工工程公司已與被害家屬成立和解,並履約完畢。
縱然苡菖工程、陳某及余姓工人均非和解書內的契約當事人,但苡菖工程、陳某及余姓工人與上游包商經內部協議尚需分擔和解金額,顯見其等已表現事後彌補誠意,顯有悔意,並考量被告陳某、被告余姓工人的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情狀,就陳某、余男分別量處主文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並諭知苡菖工程公司的罰金刑,以示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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