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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將針對轄內營所稅申報案件,展開受控外國企業(CFC)選案查核,鎖定三大重點,稅局提醒企業自行檢視申報內容,如有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
三大重點包含,第一,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的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符合CFC構成要件,應申報而未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
第二,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案件,其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盈餘豁免門檻。
第三,已申報CFC當年度虧損,或已申報收益案件,在計算虧損或當年度盈餘及投資收益時,是否正確計算。針對前述三大重點,國稅局將一一查核。
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財政部2016年在所得稅法中建立CFC制度。立法院在2019年7月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專法時,附帶要求CFC制度自2023年起施行。
我國營利事業及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均適用CFC制度,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CFC財務報表。營利事業CFC制度今年5月完成首次所得稅結算申報。
若營利事業今年5月申報延期提供CFC的財務報表,最長延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也就是必須要在11月30日完成。
國稅局針對營利事業申報案件,將展開選案查核,包括應申報未申報案件,或是聲稱適用豁免條款、實則不然,以及在計算CFC損益階段未依規定計算者,都是國稅局查核重點。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遭到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前,如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者,應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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