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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若取得的統一發票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卻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一旦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也將依法從重處罰。
高雄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因一時不察,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配合查核指出實際交易對象,如經查證確有進貨、憑證確實由實際銷貨營業人交付,且實際銷貨營業人已依法處罰者,誤用發票的營業人可免罰。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以乙公司開立的100萬元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國稅局查獲乙公司開立不實發票、甲公司涉嫌虛報進項5萬元。
由於甲公司金流、物流、交易資訊及帳簿憑證保存完備,主張實際銷貨人為A君,經查證確實為A君提供乙公司發票給甲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且A君承認後補稅處罰,甲公司則因有進貨事實,經核定補徵營業稅5萬元獲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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