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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部:高中身心障礙生如適應不良 可申請重新安置

本文共465字

中央社 記者許秩維台北25日電

教育部今天表示,高中身心障礙生於113學年第1學期就讀後如有適應不良,學校應專案輔導3個月以上;仍無法改善者,學生的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得於12月15日前申請重新安置。

教育部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113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申請」,學校應定期評估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效果及其特殊教育需求,改善學生就讀後有適應不良情形,以維護學生就學權益。

如113學年第1學期學生於就讀後有適應不良情形時,學校應辦理專案輔導至少3個月以上;無法改善者,學生的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得於12月15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校內或校際重新安置。

國教署說明,學校參酌學生的生活適應、身心狀況、性向與興趣、學習能力、住家距離、交通問題及特殊需求等條件,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後,於12月31日前將申請表及應檢附文件、資料送至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彙辦。

經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後,會將審議結果通知學生就讀學校,並由就讀學校通知學生及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辦理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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